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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市人社局拒收工傷認定申請,被判行政不作為
濟寧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
濟政復決字(2016)88號
申 請 人:陳紀春,女,漢族,1983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項城市賈嶺鎮(zhèn)韓莊村2號院。
委托代理人:聶毅濤,河北厚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士謙,河北厚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濟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王建華,局長。
委托代理人:胡清華,濟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
【案情概要】
濟寧市圖書館需要進行外墻修補工程,工程投標前濟寧市圖書館聯(lián)系孫中民為該工程做預算,孫中民找人掛靠山東圣誠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取得該工程的施工權。2015年10月19日,雙方簽訂了施工合同。10月20日陳明政隨孫中民進場施工。2015年12月17日,陳明政(申請人之父)在施工時從工地墜落,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
申請人陳紀春向被申請人濟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當面遞交申請工傷認定需要的資料,被申請人工作人員拒收。于是,2016年8月30日,申請人通過郵寄的方式,向被申請人及辦理工傷認定的工傷生育保險科遞交了工傷認定申請材料,均被拒收。
申請人認為受理并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是被申請人依法履行的職責,被申請人怠于履行其職責,己構成行政不作為,特向濟寧市人民政府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望請依法公正處理,能夠及時督促被申請人及時處理。
【政府審理】
濟寧市市政府于2016年10月3日收到該申請依法予以受理。
被申請人稱: 一、我局不受理陳紀春為陳明政申請工傷認定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程序合法。二、申請人在訴狀中提出的說法是不正確的。申請人訴我局應依法履行職責,不受理其申請材料構成行政不作為,其說法不正確。
本機關認為:本案中,被申請人濟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收到申請人陳紀春的第一次工傷認定申請后沒有以書面的形式告知申請人陳紀春。申請人陳紀春再次郵寄工傷認定申請的郵寄信封上明確注明收件單位、收件地址,已經(jīng)具備了郵件需填寫的必要內容。被申請人濟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收到提交的申請材料后,未根據(jù)《工傷認定辦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其拒收行為實為不妥。
【審理結果】
因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確認被申請人濟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行為違法,并責令其對申請人陳紀春的工傷認定申請依法作出處理。
【相關法條】
《工傷認定辦法》
第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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