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濮陽市補充工傷保險實施辦法(暫行)
濮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關于印發《濮陽市補充工傷保險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
濮人社〔2016〕106號
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直各參保單位:
現將《濮陽市補充工傷保險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2016年5月6日
濮陽市補充工傷保險實施辦法(暫行)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濮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實施意見》精神;為提高參加工傷保險人員的待遇水平,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完善工傷保險政策體系,促進多層次保障體系的建立和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符合參加工傷保險條件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鼓勵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同時參加補充工傷保險;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不能單獨參加補充工傷保險。
第三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補充工傷保險費,全額轉投到信譽好、保障能力強、待遇水平高的商業保險公司,由商業保險公司承保。
承辦補充工傷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應與濮陽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具體承辦補充工傷保險業務。
第四條 補充工傷保險實行實名制參保繳費。補充工傷保險繳費基數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并代為征收。申報、繳費辦法按工傷保險申報、繳費辦法執行。用人單位在辦理繳費手續時,應提供詳細的參保人員信息。參保職工自繳費次月起享受補充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未及時繳納補充工傷保險費的,欠繳期間不享受補充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按規定補繳欠費后,自繳費次月起可享受新發生的補充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代為征繳的補充工傷保險費,統一劃轉到承辦補充工傷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開設的補充工傷保險業務專戶。
第五條 補充工傷保險費按每人每月6元的標準繳納。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承擔,職工個人不繳費。
第六條 參加補充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事故,在認定為工傷的前提下,享受如下補充工傷保險待遇:
(一)補充工傷保險賠付標準:
1.職工因工致殘,由商業保險公司按照傷殘等級一次性支付傷殘補償金。標準為:一級10萬元,二級9萬元,三級7.5萬元,四級6萬元,五級4.5萬元,六級3萬元,七級2萬元,八級1.5萬元,九級1萬元,十級0.5萬元。
2.職工因工死亡,由商業保險公司一次性支付工亡補償金10萬元。發生工亡案件后,商業保險公司及時配合現場勘查,提供專業技術支持。
(二)工傷職工享受補充工傷保險待遇應具備下列條件:
1.參加補充工傷保險的人員;
2.經人社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
3.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
4.參保單位無欠費情況。
第七條 濮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濮陽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對補充工傷保險費的運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并根據補充工傷保險費的盈虧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標準。
第八條 保險人、投保人、工傷職工或受益人之間發生有關補充工傷保險爭議時,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第九條 本辦法由濮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