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2016年度調整我省工傷傷殘津貼的通知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2016年度調整我省工傷傷殘津貼的通知
粵人社規〔2016〕16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社會保障)局,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決定從2016年1月1日起調整我省工傷傷殘津貼。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時間
從2016年1月1日起調整。
二、調整對象
2015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領取傷殘津貼,在2016年1月1日后仍符合繼續享受傷殘津貼條件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
2016年1月至6月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在核定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月標準時,同時按本辦法進行調整,調整增加額從首次領取傷殘津貼之月起發放。
三、調整比例和辦法
調整比例按照2015年全省月人均傷殘津貼的6.5%左右確定。
按照普遍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定額調整與定比調整相結合的原則,按以下辦法的調整:
(一)普遍調整。
1. 每人每月定額加發48元。
2. 2015年12月31日前已經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再按本人調整前傷殘津貼月標準4.8%加發;2016年1月至6月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再按本人依法核定傷殘津貼月標準的4.8%加發。
(二)傾斜調整。
1. 對2016年6月30日前(含本日)年滿75周歲及以上的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加發100元,全年1200元,單列一次性發放,不納入傷殘津貼年度調整基數。
2. 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軍轉干部,經本次調整后仍未達到所在市調整后月人均傷殘津貼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傷殘津貼標準計發。
3. 根據以上普遍調整、傾斜調整的辦法和《關于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有關待遇調整機制的通知》(粵人社規〔2016〕9號,以下簡稱“粵人社規〔2016〕9號文”)調整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如其傷殘津貼仍低于2244元/月的,按照2244元/月的標準予以發放。2016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內首次享受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如其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粵人社規〔2016〕9號文核定的傷殘津貼仍低于2244元/月的,按照2244元/月的標準予以發放。
四、資金來源
本次調整加發的傷殘津貼隨同傷殘津貼一并發放,所需資金按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支付。
五、其他事項
2015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按規定享受傷殘津貼的五級至六級工傷傷殘人員,從2016年1月1日起,其享受的傷殘津貼在2015年傷殘津貼計發標準的基礎上增加6.5%,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
六、工作要求
調整提高工傷保險傷殘津貼水平,是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有關法律法規的具體要求,關系到工傷職工的切實利益。各地市要高度重視,確保在2017年春節前將調整的傷殘津貼足額發放到位,并按照要求填寫《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津貼調整情況表》(見附件),于2017年2月28日前報送省廳工傷保險處。
附件: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津貼調整情況表(略)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