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一级毛片视频-美国一级毛片片aa久久综合-美国一级毛片免费视频观看-美国一级毛片免费看成人-亚洲欧美日韩精品-亚洲欧美日韩国产一区图片

指導案例

職業病的停工留薪期從何時計算?

作者:來源:時間:2017-3-28人氣:5230

【案情簡介】

易某在2005年8月被診斷為白血病,2007年1月31日被診斷為疑似職業病,2007年5月12日被確診為職業病

【處理程序】

本案經過仲裁、一審、二審、檢察院抗訴,再審。

【爭議焦點】

職業病的待遇是從實際患職業病開始,或是從疑似職業病,還是被診斷為職業病?

機構

觀點

1

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委員會認為易某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的法律依據是沒有法律依據,因此裁定不支持易某的請求

2

一審法院

一審認為:易某在某集裝箱公司工作期間患有的苯所致白血病經診斷為疑似職業病,并認定為工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的規定,易某在白血病的診斷治療期間的醫療費、檢查費、護理費等應由某集裝箱公司承擔。易某于2007131日被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診斷為疑似職業病之后,某集裝箱公司按易某此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標準向易某按月發放工資。易某主張從20058月起按此前l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標準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

3

二審法院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第五十條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第三十一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的規定,患職業病的職工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的起算時間應從確定為疑似職業病開始。易某上訴稱其原工資福利待遇應從確診為白血病開始享受,理據不足,不予支持。

4

檢察院抗訴

檢察院抗訴認為:易某因在某集裝箱公司工作期間身體不適入院治療,于2005817日被湖北省棗陽市人民醫療診斷為白血病。此后,易某多次暫停工作入院治療。2007131日,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初步認定易某為疑似職業病。2007516日,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粵職診字[2007]98號《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診斷易某所患白血病為苯所致白血病,為職業病,該證明證實了易某最初所患白血病與易某在某集裝箱公司的含苯的工作環境有直接關聯,確認了易某最初所患白血病的病源和職業性因素。雖然易某初次診斷為白血病時并未認定為疑似職業病或職業病,但其后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的粵職診字[2007]98號《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證明了易某所患白血病為職業病的事實。據此,則易某的患職業病時間應為其最初被診斷為白血病的時間,即2005817日。關于易某停工留薪期的確定,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作出前,相關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并未確定。因此,易某的停工留薪期則應從其患職業病時間,即2005817日開始計算,并按該日期之前的12個月平均工資標準確定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

5

再審法院

再審法院認為:易某于2003725日進入某集裝箱公司在沖壓生產部從事操作工工作,其因患病于2005814日被湖北省棗陽市人民醫院診斷為白血病,于2007131日被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初步認為是疑似職業病(疑似職業性苯中毒),于2007516日被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診斷為職業性腫瘤(苯所致白血病)并被認定為工傷。根據2004年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易某因工作患職業病(苯所致白血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疑似職業病和職業病的認定,是對易某職業與白血病因果關系的判斷,而不是對易某是否患白血病的判斷。因此,易某因患職業病的停工留薪期應從實際患職業病即白血病的時間2005814日起計算。根據2004年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易某患職業病未經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屬于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不符合適當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條件,因此易某的停工留薪期應推定為12個月。

    

 比較一審、二審以及再審法院我們不能看出,一審和二審法院均按照法律規定的字面意思理解,均認為職業病的停工留薪待遇從疑似職業病開始計算,但再審法院拋開法律的字面意思,從職業病認定與患病的客觀事實的關系進行分析,再審法院認為疑似職業病和職業病的認定,均是對勞動者職業與白血病因果關系的判斷,而非對是否患白血病的判斷,言外之意,職業病的保護實質保護的是患病的勞動者,為此,一旦確認了職業與患病的因果關系后,應當自勞動者實際患病之日起享受待遇。

易某與某集裝箱有限公司工傷損害賠償糾紛再審案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粵高法審監民提字第50號

抗訴機關:廣東省人民檢察院。

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易某。

被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某集裝箱有限公司。

申訴人易某因與被申訴人某集裝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集裝箱公司)工傷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江中法民一終字第703號民事判決,向檢察機關申訴。廣東省人民檢察院于2012年7月4日作出粵檢民抗字[2012]141號民事抗訴書,向本院提出抗訴。本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2012)粵高法審監民抗字第389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派朱廣山、邱正文出庭履行職務。申訴人易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申訴人某集裝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易某于2008年1月15日向江門市新會區人民法院起訴稱:

其于2003年7月25日受聘于某集裝箱公司,入職前經某集裝箱公司體檢,身體健康無任何病狀。入職時某集裝箱公司與易某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某集裝箱公司未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向易某告知易某所在的崗位存在毒害。入職以后,易某被分配到沖壓生產部做沖壓工,在工作中大量接觸油漆,且無有效防毒勞保用品;每天工作在12小時左右,作業環境十分惡劣。2004年8月6日,江門市疾控中心檢測發現其苯濃度為0.39mg/m3,超過國家安全標準。2005年7月份,易某因身體不適,無法再堅持工作,于是向某集裝箱公司請假回家治療。2005年8月13日,易某自我感覺患職業病而入住湖北省棗陽市人民醫院,8月17日出院被診斷為急性早幼粒細胞白血病,其全部費用由易某支付。白血病檢查出來之后,易某趕回江門,于2005年8月18日向某集裝箱公司醫務室主管要求某集裝箱公司按照職業病為易某治療白血病,主管要求易某到江門市中心醫院先去治療。10月27江門市中心醫院同樣診斷易某為急性早幼粒細胞白血病,社保報銷部分醫療費,易某自付6501元,住院期間的伙食費70天1470元。因病情嚴重,易某及2名親屬共3人從湖北到江門護送治療的車費780元也由易某支付,易某請人護理了60天,護理費2604元,某集裝箱公司均不予報銷。第三次住院:由于易某病情加重,2005年11月25日又住進了江門市人民醫院,到12月14日出院,除社保報銷之外易某自付2847元人民幣,車費11元,住院伙食費按規定19天399元,廠方也沒有向易某支付。在12月份易某因為病情暫時穩定,于是向公司提出要求做職業病診斷。某集裝箱公司以不是職業病為由,拒絕對其做職業病診斷,并且于2006年3月23日利用易某急需某集裝箱公司在醫療社保上的依靠,強迫易某調動崗位,并單方面決定降低易某工資。


第四次住院:因病情的加重,2006年3月1日至3月11日,易某又住進了江門市人民醫院,自付醫療費1802元,伙食費10天應有210元,車費11元,某集裝箱公司都沒有給其報銷。從05年8月到06年3月23日前,易某一直處于治療和休養期。第五次住院:在調崗期間易某病情加重,06年5月12日至5月23日又住進江門人民醫院,自付醫療費3081元,車費11元,住院伙食費11天按規定應為231元,某集裝箱公司都未給其報銷。易某在多次要求某集裝箱公司為自己做職業病診斷未果的情況下,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在出院后不得不自行到省職防院自費做了職業病診斷檢查,檢查費459.2元,車費81元,也未得到某集裝箱公司報銷。第六次住院:也是在調崗期間,易某再一次病情加重,于06年8月26日至9月5日又住進了江門市人民醫院,自付醫療費1521元,車費11元,伙食費10天應有210元,某集裝箱公司也不報銷。第七次住院:由于病情的繼續惡化,易某2006年12月16日至12月23日又住進了江門市人民醫院,自付醫療費1365元,車費11元,伙食費7天應有147元,某集裝箱公司都沒給報銷。第八次住院:經過長達一年半的艱苦努力,某集裝箱公司終于在2007年2月27日將易某送到省職防院做疑似職業病觀察治療,后被診斷為職業性腫瘤(苯所致白血病),至今仍在住院階段。在省職防院住院期間,某集裝箱公司只負責醫療費和住院津貼1334元/月,伙食費全部由易某自付。在住院期間請人護理15天共651元護理費,某集裝箱公司也沒有報銷。


綜上所述,易某歷經千艱萬難,花了整整19多月的時間,才得到某集裝箱公司的治療,對于一個患上職業性白血病的病人,不僅精神上受到嚴重打擊,肉體上的摧殘也是刻骨銘心的。易某發病后,某集裝箱公司不僅不送其檢查治療,還以種種理由推脫其應負的法律責任,即便是后來送去職防院,也依然不按《工傷保險條例》標準給付住院津貼,住院伙食費也是分文不給。易某不得不按照《關于在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中能否適用部分裁決問題的復函》第2條、第3條、《職業病防治法》第49條、第50條、《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第7條、《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22條、第23條,《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第2條等規定,為了維護職業病人的合法權益,向新會區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爭議仲裁請求,要求新會區勞動仲裁委員會對易某的住院醫療費、住院伙食費、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檢查治療車費、護理費、經濟補償金等作出部分裁決,責令某集裝箱公司支付上述費用,以維持易某的基本生活醫療。但是,新會區勞動仲裁委員會認為易某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的法律依據是“沒有法律依據”,因此裁定不支持易某的請求,并要求易某承擔仲裁受理費20元,處理費1473元。易某認為,易某自一開始生病就懷疑自己的健康問題與職業有關。


2005年8月18日,易某在江門市中心醫院住院就診時,就明確向醫生訴說可能是職業病,當時的入院記錄有易某主訴的“有機溶劑接觸史”的記錄可以證明。因此,易某自始就是疑似職業病病人,且一直是就急性早幼粒細胞白血病進行診斷治療。至2007年5月16日,易某經廣東職業病防治院確診為職業病,更加證明易某自發病至確診的整個過程都屬于疑似職業病階段,不僅理應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的待遇,而且,根據《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第七條“從事有害作業的職工,因按規定接受職業性健康檢查所占用的生產、工作時間,應按正常出勤處理;如職業病防治機構(診斷組)認為需要住院作進一步檢查時,不論其最后是否診斷為職業病,在此期間可以享受職業病待遇”的規定,易某都有權利要求某集裝箱公司支付易某的住院醫療費、住院伙食費、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檢查治療車費、護理費、經濟補償金等費用。因此,易某請求法院判令某集裝箱公司支付:1、住院醫療費19037.6元;2、住院伙食費8277元;3、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75913.06元;4、檢查治療車費1610元;5、護理費3255元;6、經濟補償金18978.27元;7、職業病防治院的檢查費459.2元;8、仲裁受理費20元,處理費1473元;9、本案訴訟費。


某集裝箱公司答辯稱:

易某在其被診斷為疑似職業病之前,某集裝箱公司已為其購買了醫療保險,支付醫療費的義務已轉移給社會保險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易某于2007年1月31日被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診斷為疑似職業病(某集裝箱公司于2007年2月27日至2007年5月16日安排易某在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進行疑似職業病的住院診斷,并支付相關的所有費用),而易某舉證所提供的醫療票據都發生在2005年和2006年,很顯然這些費用發生在易某被認定為疑似職業病之前,故費用應自行承擔,某集裝箱公司沒有義務承擔。況且在易某工作期間,某集裝箱公司已經為其購買了醫療保險,易某完全可以到社會保險機構報銷有關費用,而不是要求某集裝箱公司為其承擔這部分費用。2007年1月31日易某被診斷為疑似職業病之前的住院伙食補助費不應由某集裝箱公司承擔而之后的應由某集裝箱公司承擔的某集裝箱公司已支付完畢。易某于2007年1月31日被診斷為疑似職業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2007年1月31日及之后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由某集裝箱公司承擔,但之前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包括2005年8月13日至8月17日棗陽市人民醫院住院5天,2005年8月1日至2006年12月23日在江門市中心醫院住院127天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沒有理由要由某集裝箱公司承擔。雖然《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第七條規定:“從事有害作業的職工,因按規定接受職業病健康檢查的所占用的生產、工作時間,應按正常出勤處理,如職業病防治機構認為需要住院作進一步檢查時,不論其最后是否的診斷為職業病,在此期間可以享受職業病待遇。”但易某在2007年1月31日前并沒有被認定為疑似職業病,不是按規定接受職業病檢查,更不是職業病機構認為需住院作進一步檢查,而是自己身體不適,自己去看病,所以上述規定不適用于本案。


2007年1月31日之后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即2007年2月27日至8月27日在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住院182天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某集裝箱公司應支付3822元,此款已支付完畢。因此,易某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同樣道理,護理費在2007年1月31日之前發生的,某集裝箱公司無須承擔支付義務,而之后發生的護理費,即2007年6月24日至7月12日在廣東省職業防治所住院產生的651元,某集裝箱公司已支付完畢,無須再支付。某集裝箱公司沒有拖欠易某停工留薪期的工資差額,更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易某于2007年1月31日被診斷為疑似職業病,那么之前雖然也有看病,但沒有被認定為是疑似職業病,而不能享受疑似職業病的工資待遇。而之后,即2007年2月、3月、4月、5月某集裝箱公司已按其2006年2月到2007年1月12個月的平均工資1465.42元/月發放給了易某。在2007年5月16日易某被確診為職業病后,某集裝箱公司本來可按2006年5月至2007年4月12個月的平均工資1310.31元發放,但還是按月工資1465.42元發放了4396.26元給易某,某集裝箱公司沒有拖欠其工資差額,其要求補發工資差額及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主張無理,應予駁回。易某訴請的車費683元,證據不足,也應予駁回。2007年2月份至8月份,易某疑似職業病住院診斷和職業病入院治療期間,這期間其所有的治療安排都是由某集裝箱公司根據醫院的要求統一安排的,沒有個人因診斷或治療需要外出的情況。且易某提供的車票金額共為674元,這些車票大多是發生從江門到廣州的費用,但這些車費的發生,沒有有關醫院關于其需要外出到江門或廣州其它醫院治療的相關通知或安排作為依據,故不能證明是因為其職業病診斷或治療的需要而發生的車費。綜上所述,易某的訴訟請求無理,應予駁回。


江門市新會區人民法院一審查明:

2003年7月25日,易某進入某集裝箱公司,在沖壓生產部從事操作工工作,雙方簽定勞動合同,某集裝箱公司為易某參加了社會工傷保險和社會醫療保險。2005年8月13日至8月17日,易某因身體不適前往湖北省棗陽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5天,2005年8月14日被湖北省棗陽市人民醫院診斷為白血病。此后,易某分別于2005年8月18日至10月27日、2005年11月25日至12月14日、2006年3月1日至3月11日、2006年5月12日至5月23日、2006年8月26日至9月5日、2006年l2月16日至12月23日六次在江門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共127天。2006年3月23日,易某、某集裝箱公司簽定調崗協議書,易某被調崗至舍監工作至今。2007年1月31日,易某被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診斷為疑似職業病,并于2007年2月27日至8月27日在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住院治療182天。2007年6月12日,江門市新會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易某于2007年5月16日經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診斷的職業性腫瘤(苯所致白血病)為工傷。


易某于2007年1月31日被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診斷為疑似職業病之后,某集裝箱公司按易某此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標準向易某發放工資,并支付此后的住院伙食補助費5581元(其中以現金形式支付4368元、以免費餐補形式支付1213元)、支付易某2007年6月24日至7月12日住院期間的護理費760元。易某患職業病后,與某集裝箱公司因工傷補償發生爭議,并于2007年9月4日向江門市新會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于2007年12月26日作出新勞仲案字(2007)第l79號仲裁裁決書,裁決駁回易某全部申訴請求。案件受理費20元、處理費1473元,由易某承擔。易某于2008年1月3日收到該仲裁裁決書后不服該裁決,故于2008年1月15日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另查明:2005年8月17日至2007年1月31日,易某自行開支且未經社保報銷的醫療費為19037.6元、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檢查費459.2元。易某于2005年8月l8日至10月27日在江門市中心醫院住院期間,經醫院批準,由家屬陪護兩個月。易某在工作及住院期間,某集裝箱公司以免費餐補的形式,每月發放200元進入易某的飯卡中,易某可支取。訴訟中,易某放棄部分訴訟請求,要求某集裝箱公司給付伙食補助費3909元、護理費2604元。


江門市新會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

易某在某集裝箱公司工作期間患有的苯所致白血病經診斷為疑似職業病,并認定為工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的規定,易某在白血病的診斷治療期間的醫療費、檢查費、護理費等應由某集裝箱公司承擔。易某于2005年8月17日被湖北省棗陽市人民醫院診斷為白血病之后,即開始自費對該病進行治療,其自行開支且未經社保報銷的醫療費19037.6元及檢查費459.2元依法應由某集裝箱公司承擔。易某在江門市中心醫院住院期間由家屬護理60天,因易某未舉證證明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參照本地護工從事同等級護理的勞動報酬確定易某的護理費標準為30元/日,某集裝箱公司應支付易某在江門市中心醫院住院期間的護理費1800元(60天×30元=1800元)。依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住院治療的伙食費由用人單位按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支付百分之七十。經批準轉往外地治療時,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本單位按因公出差標準報銷”的規定,按本地區伙食補助費標準每日30元計算,易某在湖北省棗陽市人民醫院住院5天、江門市中心醫院住院127天,某集裝箱公司應支付伙食補助費2772元(30元×70%×132天=2772元),某集裝箱公司以免費餐補的形式每月發放200元,該款應計入伙食補助費,故某集裝箱公司還應支付給易某伙食補助費1892元[2772元-(200元+30天)×132天=1892元]。現易某在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和護理費,某集裝箱公司均已足額發放,對易某主張的護理費和伙食補助費中的過高部分,依法不予支持。


易某患病后,經與某集裝箱公司協商調動工作崗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三款“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的規定,易某工作崗位的調動符合法律規定。易某于2007年1月31日被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診斷為疑似職業病之后,某集裝箱公司按易某此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標準向易某按月發放工資。易某主張從2005年8月起按此前l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標準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某集裝箱公司在易某職業病治療期間繼續按標準向易某支付工資,并未拒付工資,易某要求某集裝箱公司支付工資待遇差額的25%經濟補償的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依法不予支持。易某主張的交通費因無證據證明系因治療職業病所開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明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的規定,因易某舉證不能,其要求某集裝箱公司支付交通費1610元的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關于仲裁費的負擔,一審法院參照訴訟費用的承擔原則一并處理。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第五十條第三款、《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江門市新會區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3日作出(2008)新法民一初字第356號民事判決:一、某集裝箱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給易某醫療費19037.6元、檢查費459.2元、護理費1800元、伙食補助費1892元,合計共23188.8元。二、案件仲裁受理費20元、處理費1473元,共1493元(易某已預交),由易某承擔1225元,某集裝箱公司承擔268元。某集裝箱公司承擔的份額應于給付上述第一項款項時一并逕付給易某。三、駁回易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145元,由易某負擔940元,某集裝箱公司負擔205元。


易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稱:

一、職業病病人獲得職業病病人工資待遇應是在職業病發生后,而不是職業病(或疑似職業病)診斷后。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職業病病人獲得原福利工資待遇的時間是患職業病后,易某于2005年8月13日確診為白血病,于2007年1月31日被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定為疑似職業病病人,2007年5月16日被診斷為職業病,也就是說易某患職業病的時間應為2005年8月13日,從此時至今易某應獲得原工資待遇,而某集裝箱公司所支付的工資遠遠低于易某患白血病(職業病)前的收入,違背了職業病病人工資待遇的法律規定。二、易某不具備回廠上班的條件,即使對職業病病人妥善安置也不等于需要降低其工資水平。2006年3月11日易某化療告一段落出院,當時出院記錄醫囑是:注意休息,定期隨訪。本來,白血病病人在當時情況下是不適宜工作的,但由于某集裝箱公司當時既不給報銷自費的醫藥費,又僅給幾百元的工資,易某生活被逼至絕境,在無奈的情況下,易某只好同意了某集裝箱公司給予調整工作崗位的安排,這不是易某真實意思表示,也造成易某健康繼續惡化。即使易某可以上班,但法律并沒有規定需降低易某的工資。由于易某患了職業病,造成了工作能力的降低,這種能力的降低是某集裝箱公司造成的,應由其承擔。三、易某原工資福利待遇應為2004年8月至2005年8月的月平均工資即2806元。易某從2005年8月至2007年9月的工資遠低于此平均數,按法律規定應補回差額。請求:一、維持一審判決第一項;二、判令某集裝箱公司向易某支付從2005年8月至2007年8月(25個月)拖欠的工資差額37826.48元以及25%的經濟補償金9456.62元,合計47283.1元。三、一、二審訴訟費和仲裁費由某集裝箱公司負擔。


某集裝箱公司答辯稱:

一、一審判決除第一項外,其他兩項判決均正確。一審判決某集裝箱公司支付易某醫療費、檢查費、護理費和伙食補助費共計23188.8元是錯誤的,原因在于以上費用都發生在易某沒有認定為疑似職業病前的生病期間,這期間某集裝箱公司為易某參加了社會醫療保險,應該由易某自行向社會保險部門報銷,而不應由某集裝箱公司支付。但考慮到易某目前的處境,某集裝箱公司沒有提起上訴。二、其他兩項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理由是:(一)職業病病人獲得職業病病人工資待遇應從疑似職業病診斷開始。只有根據有權做職業病診斷的醫院做出診斷之日起,確診為職業病的才能算是“患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的,則只能認定為疑似職業病病人;而疑似職業病診斷之前,則只能算是一般病人。本來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只有確診為職業病病人才能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的待遇,而根據《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第七條中關于“需要作進一步檢查”的規定,可理解為指疑似職業病,因此,職業病病人享受職業病待遇的時間便推前到疑似職業病期間。職業病患者在被診斷為疑似職業病前就享有職業病待遇的觀點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二)調低易某工資水平合理合法。易某于2005年8月經確診患有急性早幼粒細胞白血病,于2005年8月至11月在江門市中心醫院治療,病情穩定出院后要求上班,某集裝箱公司考慮到易某的身體健康狀況,經雙方協商,于2006年3月23日達成了調崗協議,安排易某從事舍監工作并在協議中約定了易某調崗后的工資按新崗位的工資發放,同崗同酬。而易某是在2007年5月16日才被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診斷為職業病。因此,雙方達成的調崗協議,并不違反法律的強制險規定,且協議內容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又是出于對易某健康狀況的考慮,故應當合法有效。(三)易某原工資待遇不應為2004年8月至2005年8月的月平均工資2806元。易某的原工資待遇應從疑似職業病診斷即2007年1月31日算起,不應從生病即2005年8月算起。因此,原工資待遇的計算標準,應從2007年1月31日向前推第十二個月算起,即從2006年2月計至2007年1月。另外,即使從2004年8月至2005年8月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也沒有2806元。綜上,易某上訴無理,應予駁回。


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易某在某集裝箱公司工作,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方的勞動關系是合法的,應受法律保護。易某被診斷為職業病,并依法認定為工傷,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易某的原工資福利待遇從確診為白血病開始還是從確定為疑似職業病開始享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第五十條“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第三十一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的規定,患職業病的職工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的起算時間應從確定為疑似職業病開始。易某上訴稱其原工資福利待遇應從確診為白血病開始享受,理據不足,不予支持。


根據本案的事實,易某于2005年8月首次住院治療時被診斷為白血病,之后多次住院治療,直至2007年1月被確定為疑似職業病病人,其所患苯所致白血病于2007年5月被確定為職業病,易某在此期間均為治療白血病,某集裝箱公司也同意其請假治療,根據衛生部《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勞動者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的規定,易某所治療其白血病的期間應視為正常出勤,因此,從2005年8月至2006年2月,某集裝箱公司應按易某在原工作崗位正常上班支付工資。因易某每個月的工資均不相同,可以其患病前的十二個月平均工資標準確定其2005年8月至2006年2月的應發工資。經審查,易某治病前的12個月工資,即2004年8月至2005年7月的總收入為33673元(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加班工資、2004年終獎金),平均工資為2806元,2005年8月至2006年2月應發工資為19642元(2806元/月×7個月=19642元),實發工資為4931.5元(包括2005年終獎金、代扣社保個人繳費、個人所得稅、其他扣款),某集裝箱公司應補發工資14710.5元給易某。


關于2006年3月至2006年12月的工資,因易某、某集裝箱公司經協商于2006年3月23日簽訂《調崗協議書》,易某調整到新的工作崗位,某集裝箱公司已按照新的工作崗位全額發放2006年3月至12月的工資,因此,某集裝箱公司不需再補發相關工資。關于易某2007年1月確定為疑似職業病之后的工資待遇問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的規定,易某未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延長停工留薪期,推定易某的停工留薪期為12個月,即從2007年1月至2007年l2月,此段期間的工資待遇應按其確定為疑似職業病前的l2個月平均工資確定。經審查,易某確定為疑似職業病前的12個月工資,即2006年1月至2006年12月的總收入應計算為21003.87元(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加班工資、2006年終獎金,其中2006年1月、2月為應發工資2806元),平均工資為1750.32元,則2007年1月至2007年12月應發工資為21003.87元,某集裝箱公司實際上按照其自行計算的易某確定為疑似職業病之前的十二個月平均工資1465.42元標準發放2007年1月至12月的工資,實際發放工資為18802.36元(包括2007年終獎金、代扣社保個人繳費、個人所得稅、其他扣款),某集裝箱公司應補發工資2201.51元給易某。綜上,某集裝箱公司應補發工資差額16912.O1元(14710.5元+2201.51元=16912.O1元)給易某。易某上訴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關于經濟補償金問題。易某主張某集裝箱公司支付拖欠工資差額的25%的經濟補償金,經審查,某集裝箱公司每月均發放工資給易某,并無克扣或無故拖欠易某的工資,不存在主觀上的拒付行為,因此,不需支付25%的經濟補償金。易某該上訴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關于某集裝箱公司認為一審判決判令其支付醫療費、檢查費、護理費和伙食補助費共23188.8元是錯誤的。因某集裝箱公司并沒有提出上訴,視為其服判,對此,不予審查。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0日作出(2008)江中法民一終字第703號民事判決:一、維持江門市新會區人民法院(2008)新法民一初字第356號民事判決;二、廣東某集裝箱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補發工資差額16912.O1元給易某。一審案件受理費按一審判決執行。二審案件受理費982元,予以免交。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抗訴認為:終審判決在對易某停工留薪期間以及停工留薪期間內的工資福利待遇標準的確定上,法律適用有誤,理由如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關于“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的規定,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并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的期限。根據上述規定,停工留薪期應從勞動者患職業病或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之日開始計算。


易某因在某集裝箱公司工作期間身體不適入院治療,于2005年8月17日被湖北省棗陽市人民醫療診斷為白血病。此后,易某多次暫停工作入院治療。2007年1月31日,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初步認定易某為疑似職業病。2007年5月16日,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粵職診字[2007]98號《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診斷易某所患白血病為苯所致白血病,為職業病,該證明證實了易某最初所患白血病與易某在某集裝箱公司的含苯的工作環境有直接關聯,確認了易某最初所患白血病的病源和職業性因素。雖然易某初次診斷為白血病時并未認定為疑似職業病或職業病,但其后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的粵職診字[2007]98號《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證明了易某所患白血病為職業病的事實。據此,則易某的患職業病時間應為其最初被診斷為白血病的時間,即2005年8月17日。關于易某停工留薪期的確定,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作出前,相關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并未確定。因此,易某的停工留薪期則應從其患職業病時間,即2005年8月17日開始計算,并按該日期之前的12個月平均工資標準確定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


綜上所述,終審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應予糾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提出抗訴,請依法再審。


本院再審過程中,申訴人易某稱:2005年8月易某患白血病后,由于某集裝箱公司沒有積極協助易某申請職業病認定且故意拖延職業病認定,導致經過近兩年時間才最終被認定為職業病,某集裝箱公司應承擔過錯責任。調崗協議也是被迫與公司簽訂的,應屬無效。停工留薪待遇應從法律規定的患病時起算即2005年8月,至易某被認定為二級工傷傷殘即2009年5月,每月工資標準應按2005年8月前的12個月平均工資即3439.25元計算。


被申訴人某集裝箱公司辯稱:某集裝箱公司沒有故意拖延易某職業病認定。認定職業病實際操作上要按照法定職業病目錄進行,而工傷待遇實際操作上也是從確認疑似職業病開始享受的。


本院再審查明:一、二審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再審認為:本案再審爭議的焦點是易某患職業病的停工留薪待遇如何計算的問題。


易某于2003年7月25日進入某集裝箱公司在沖壓生產部從事操作工工作,其因患病于2005年8月14日被湖北省棗陽市人民醫院診斷為白血病,于2007年1月31日被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初步認為是疑似職業病(疑似職業性苯中毒),于2007年5月16日被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診斷為職業性腫瘤(苯所致白血病)并被認定為工傷。根據2004年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易某因工作患職業病(苯所致白血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疑似職業病和職業病的認定,是對易某職業與白血病因果關系的判斷,而不是對易某是否患白血病的判斷。因此,易某因患職業病的停工留薪期應從實際患職業病即白血病的時間2005年8月14日起計算。根據2004年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易某患職業病未經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屬于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不符合適當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條件,因此易某的停工留薪期應推定為12個月。


易某因患職業病在停工留薪期2005年8月至2006年7月內,保持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經查,易某2005年8月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2806元。易某2005年8月至2006年2月實發工資4931.5元,易某調崗后2006年3月至2006年7月實發工資7695.94元[(2006年1月至12月應發工資21003.87 - 調崗前2006年1月至2月應發工資2806×2)÷10×5],因此2005年8月至2006年7月實發工資總計12627.44元(4931.5+7695.94)。因此,應補足易某2005年8月至2006年7月停工留薪期原待遇的工資差額為21044.56元(2806×12-12627.44)。

綜上所述,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和易某的部分申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江中法民一終字第70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及訴訟費負擔部分;

二、變更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江中法民一終字第703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某集裝箱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補發工資差額21044.56元給易某。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賴尚斌

代理審判員  王 凱

代理審判員  鐘向芬

二○一四年三月五日

書 記 員  黃健軍

主站蜘蛛池模板: 日韩中文字幕在线亚洲一区 | 色综合色狠狠天天久久婷婷基地 | 中文字幕不卡 | 日本高清不卡网站免费 | 先锋资源久久 | 午夜视频在线观看www中文 | 亚洲人成网站在线观看播放 | 永久免费精品影视网站 | 亚洲欧美日韩三级 | 欧美一区二区三区四区五区六区 | 桃花视频在线观看免费迅雷 | 欧美在线三级 | 欧美亚洲国产人成aaa | 天天看夜夜操 | 亚洲码和乱人伦中文一区 | 色欲天天天综合网 | 中文字幕日韩在线观看 | 欧美午夜视频在线观看 | 亚洲区在线播放 | 天天色综合社区 | 日本中文字幕在线观看 | 亚洲国产精品成人综合色在线婷婷 | 日韩专区视频 | 亚洲精品日韩专区在线观看 | 在线视频欧美精品 | 欧美一级片免费 | 天天干天天操天天碰 | 日本精品高清一区二区2021 | 日韩精品一区二区三区中文精品 | 日韩激情无码免费毛片 | 欧美亚洲第一区 | 午夜在线视频国产 | 日本一区二区三区中文字幕视频 | 香蕉久久夜色精品国产小优 | 亚洲福利在线视频 | 天堂男人网| 日日夜夜国产 | 日韩高清影院 | 欧美一级一级做性视频 | 性生大片一级毛片免费观看 | 亚洲欧洲高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