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
北京市關于醫事服務費工傷保險支付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北京市關于醫事服務費工傷保險支付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京人社工發〔2017〕69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開發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工傷醫療機構: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醫藥分開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京政發〔2017〕11號),醫藥分開改革取消藥品加成(不含中藥飲片)和掛號費、診療費,設立醫事服務費。為貫徹落實本市醫藥分開改革方案,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醫事服務費納入本市工傷保險支付范圍。
二、工傷職工治療工傷部位和職業病發生的醫事服務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具體支付標準為:
(一)支付三級工傷醫療機構普通門診醫事服務費50元,副主任醫師醫事服務費60元,主任醫師醫事服務費80元,知名專家醫事服務費100元。
(二)支付二級工傷醫療機構普通門診醫事服務費30元,副主任醫師醫事服務費50元,主任醫師醫事服務費70元,知名專家醫事服務費90元。
(三)支付一級及以下工傷醫療機構普通門診醫事服務費20元,副主任醫師醫事服務費40元,主任醫師醫事服務費60元,知名專家醫事服務費80元。
(四)支付三級、二級、一級及以下工傷醫療機構急診醫事服務費70元、50元、40元。
(五)支付三級、二級、一級及以下工傷醫療機構住院醫事服務費100元、60元、50元。
三、市、區人力社保部門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工傷保險醫事服務費有關政策實施情況的監管,規范工傷醫療機構協議管理,嚴格工傷醫療費用審核,加強工傷保險基金管理,維護參保人員利益。
四、各工傷醫療機構要嚴格遵守工傷保險醫事服務費有關政策,自覺規范醫療行為,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支出,為工傷職工提供優質的醫療服務。
五、本通知自2017年4月8日起執行。凡此前文件相關內容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