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等六部門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會議紀要(一)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等六部門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會議紀要(一)
六部門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專題座談會紀要
2017年6月5日,由市高法院民一庭、市律師協會勞專委牽頭,市人社局法規處、市勞動人事仲裁院、市檢察院民行處、市總工會維權中心六部門參加的首次勞動爭議聯席會議在市高法院召開。與會部門就部分勞動爭議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討論并形成了共識。紀要如下:
一、《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把握
按周期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在每支付周期屆滿時支付,用人單位因客觀原因難以在該支付周期支付的,可在該支付周期屆滿后的合理時間內支付,最晚不得晚于下一支付周期。
認定用人單位“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勞動者在領取工資時作出了無異議的意思表示,事后又通過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未足額支付工資,并據此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的把握
重慶市并未制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報酬”的具體規定,人民法院裁判案件可以參照財政部《關于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 》(財企[2009]117 號)第四條規定的內退人員生活費標準,以及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的勞動報酬標準,根據單位停工、停產的具體情況在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80%間酌情確定。
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構成勞動關系的認定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的認定,市高法院曾經發布過意見不一致的解答意見。經市高法院民一庭、行政庭與市人社局溝通協商,市高法院出臺了《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有關受傷性質認定和待遇賠償問題的會議紀要》(渝高法〔2015〕205號),該紀要明確了“超齡人員在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不適用《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參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實行一次性賠償。超齡人員及其近親屬就賠償金額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不屬于勞動爭議,其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該紀要經市高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的認定應當按此辦理。
四、勞動者遭受工傷且符合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時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因工負傷且傷殘等級為一至四級的,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傷殘等級為其他等級且勞動者存在“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五、用人單位以補充協議等形式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的性質認定
用人單位以補充協議等形式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的,應當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新的勞動合同。
六、用人單位以勞動者違反公序良俗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把握
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未規定勞動者違反公序良俗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的行為違反公序良俗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市高法院民一庭
2017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