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
關于青島市建筑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補充通知
QDCR-2016-012021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文件
青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青 島 市 總 工 會
青人社字 〔2016〕77號
關于青島市建筑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補充通知
各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城市 (鄉)建設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工會,各有關單位:
2015年12月17日,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總工會下發的 《關于青島市建筑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青人社字 〔2015〕59號)文件,對我市建筑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有關問題進行了規定。為加大我市建筑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力度,根據國家和省文件規定,經市政府126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將相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按建設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提交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的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筑施工企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申報安全生產許可證。對已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不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建筑施工企業,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請省主管部門依法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對2016年新開工且未完工的建設項目,全部按新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傷保險費的繳納工作于2016年底前完成;對2016年1月1日以前開工且未完工項目,由建設主管部門核定剩余工程造價,并于2017年1月31日前按剩余工程造價為基數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催告后逾期不繳納的,依法加收滯納金。
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城鄉建設、安全監管、工會等部門要建立定期溝通機制,采取有效措施,促進參保工作落實;要強化執法檢查,對未參保建設項目,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企業停工整改,對拒不參保的,依法進行查處并通報曝光。交通運輸、鐵路、水利等相關行業職工工傷權益保障工作可參照建筑業工傷保險文件規定執行。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 青島市城鄉建設 青島市安全生產
社 會 保 障 局 委 員 會 監 督 管 理 局
青島市總工會
2016年12月9日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 2016年12月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