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案例
大慶市龍鳳區人民法院:下班后去醫院看望岳母發生交通事故被認定為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的規定,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是應當認定為工傷的。然而,對于如何把握“上下班途中”的認定,實踐中多有爭議,一般理解為往返于住所和工作地之間的途中,然而,“非住所或非居住地”與工作地之間是否絕不屬于上下班途中呢?著名工傷律師張士謙用一則案例,來說明如何正確理解“上下班途中”。為說明案例來源的權威性,也表達對作者勞動的尊重,在文章下面標明了文章出處,可惜至發文時裁判文書網站未能看到判決全文。
劉某某訴大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案
【基本案情】
劉某某系大慶某石化公司職工。2016年1月20日早8時10分左右,劉某某下早班后從單位去醫院護理病危的岳母,途中被貨車撞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劉某某在事故中無責任。2016年3月18日,劉某某的妻子向大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認定劉某某為工傷。大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為,劉某某下班后前往醫院不屬于從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動,并且劉某某下班后不是以最終回到居住地為目的,不是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遂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劉某某不服該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大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裁判結果】
大慶市龍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對“上下班途中”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工作地和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劉某某早上8點下班,在8點10分即發生交通事故,屬于在合理時間內。劉某某下班后從單位直接到醫院護理病危的岳母,且其岳母于當日去世,屬于突發事件,是從事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亦符合人之常理,應當認定為合理路線。因此,劉某某所受損傷應認定為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所致,故大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明顯不當。判決撤銷大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并責令其于判決生效后30日內重新作出決定。大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服,提出上訴,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工傷認定的典型案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但在司法實踐中,對“上下班途中”的理解一直存在爭議,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該問題做了進一步解釋,規定了符合“上下班途中”的四種情形,法院應予認定。結合本案,劉某某早上8點下班,8點10分發生交通事故,屬于合理時間范疇。劉某某去岳母所住醫院雖不是往返工作地與住所地之間,但因其岳母病危住院,劉某某下班后從工作單位到醫院去護理,屬于“從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即在特定條件下的生活之所需,符合人之常情、事之常理,應當認定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線。也就是說,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與合理路線,是認定屬于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情形必不可少的時空概念,在對合理路線作出判斷時,應綜合考量合理時間內勞動者所處的境況,進而對合理路線作合情、合理、合法的解釋。法院的裁判對于還原工傷保險立法本意、準確理解“上下班途中”的內涵與外延、最大限度地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均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摘自黑龍江法院網2017年12月1日發布的《黑龍江省行政審判十大典型案例》(鏈接 http://www.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2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