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案例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工傷人員可以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前言
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案情簡介
某醫院將內部食堂承包給自然人黃某,黃某于2013年8月招聘劉某到該食堂從事洗碗等工作。劉某于2014年5月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因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無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2015年7月5日中午12點30分許,劉某在醫院食堂工作時,因地面濕滑不慎摔倒受傷。2016年6月24日,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由某醫院承擔工傷保險責任。2017年1月10日,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劉某為工傷八級傷殘。
2017年2月21日,劉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某醫院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待遇、護理費、鑒定費等工傷保險待遇。審理中,某醫院對劉某工傷八級傷殘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工傷待遇沒有異議,但認為劉某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屬于勞動年齡內人員,不應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處理結果
裁決某醫院向劉某支付包括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在內的工傷待遇共計149800元。
案例簡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度肆Y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第二條規定:“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此處的工傷保險責任應是指《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全部工傷保險待遇責任,包括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本案中劉某雖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其并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客觀上有再就業的要求,因工傷致殘,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勞動能力。綜上,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某醫院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并向劉某支付應享受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包括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