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案例
工傷一級傷殘人員醫治無效死亡,近親屬主張享受工亡待遇獲法院支持
前言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案情簡介
覃某是某市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職工,該公司一直未為其參加工傷保險。覃某于2015年10月7日在工作過程中受傷,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因覃某傷情較重,受傷后一直在醫院住院治療,直至2016年10月24日因全身器官功能衰竭死亡。2016年10月28日,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覃某為工傷一級傷殘。
2016年12月22日,覃某近親屬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某市房地產開發公司支付覃某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共計80萬元。
處理結果
裁決某市房地產開發公司支付覃某近親屬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共計782720.50元
案例簡析
一、《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本案中覃某因工受傷后住院治療,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停止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條件。由于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在覃某工傷住院死亡后的第4日才作出工傷一級傷殘的鑒定結論,此時覃某已死亡,導致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無法按照正常程序對覃某是否應當延長停工留薪期進行確認并作出結論。
鑒于覃某工傷一級傷殘,且工傷后持續住院治療傷情加重死亡的事實,雖然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尚未對其是否延長停工留薪期進行確認,但應當認定覃某屬于“傷情嚴重”的情形,符合工傷職工延長停工留薪期條件,覃某的死亡應當認定為停工留薪期內死亡。《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二、由于某市房地產開發公司一直未為覃某參加工傷保險,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綜上,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某市房地產開發公司支付覃某近親屬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