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
武漢市關于做好2016年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調整工作的通知
武人社函 〔2017〕60 號
各區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局,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市直各部委辦局人事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各大型企業人力資源管理部門:
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武漢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及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做好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調整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17〕129 號)等有關規定,為切實維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現對我市2016年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進行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
調整對象為本市2015年12 月31 日前開始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傷人員或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不包含2015年12月31 日前已經死亡和按照規定一次性領取長期待遇終止了工傷保險關系的工傷人員。新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的老工傷人員,已按2015年武漢市職工平均工資計發工傷待遇的,不屬于本次調整范圍。
已享受基本養老待遇的工傷退休人員,停發傷殘津貼,不參加傷殘津貼待遇調整。
二、調整標準
(一)傷殘津貼。在工傷人員目前享受傷殘津貼標準的基礎上調整,其中:致殘一級增加219 元/月;致殘二級增加207 元/月;致殘三級增加194 元/月;致殘四級增加182 元/月。
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且在享受傷殘津貼的傷殘人員,在目前享受傷殘津貼標準的基礎上調整,其中致殘五級增加 170 元/月;致殘六級增加146 元/月。
(二)生活護理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生活護理費標準不足統籌地區2015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40%、30%的,調整到統籌地區2015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調整后我市具體標準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調整到2354 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調整到1883.2 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調整到1412.4元/月。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在目前享受撫恤金標準的基礎上調整,其中:配偶增加97 元/月;父母、子女增加73 元/月;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24 元/月。
三、封閉運行企業2016年相關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參照本通知執行。
四、增加的工傷待遇按原渠道支付。
五、本次待遇調整自2016年1月1 日起執行。
武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4 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