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
北京市關于工傷認定前醫療費用報銷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政策解讀
一、起草說明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和我市推進“放管服”改革有關要求,做好“放管服”督察整改工作,提高工傷醫療管理和服務水平,我們制定了《關于工傷認定前醫療費用報銷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對工傷認定前治療受傷部位或職業病發生的醫療費用報銷流程進行了優化,方便工傷職工就醫。
二、制定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七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秶鴦赵宏P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86號)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因工傷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86號)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三十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三、程序更加便捷
工傷職工在工傷認定結論之前治療受傷部位或職業病發生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基金先行墊付的,由用人單位持處方底單、醫療費收據、醫療保險費用明細單和申報結算憑證,向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審核結算。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超出醫療保險基金先行墊付部分的醫療費用,并向醫療保險基金退還先行墊付的費用。新規定取消了工傷職工去就診醫院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退費的環節,實現工傷保險基金和醫療保險基金之間的內部劃轉,簡化報銷流程,讓“信息多跑路,群眾少跑腿”,進一步方便工傷職工就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