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五部門關于切實做好交通道路(鐵路)水利等工程建設領域工傷保險工作的實施意見
川人社發〔2017〕66號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工會:
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3號)中“交通運輸、鐵路、水利等相關行業職工工傷權益保障工作可參照本文件規定執行”的相關規定,為深入做好工程建設領域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切實維護廣大職工,特別是農民工工傷合法權益,現就做好交通道路(鐵路)、水利等工程建設領域依法參保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完善符合交通道路(鐵路)、水利等工程建設特點的參保政策,大力擴展工傷保險參保覆蓋面
交通道路(鐵路)、水利等工程建設領域的工程建設施工企業(以下簡稱“建設施工單位”)應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規定,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的,其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現場使用的從業人員特別是農民工,按建設項目(或標段,下同)參加工傷保險。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應按屬地原則在建設項目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并可在各項社會保險中優先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
交通道路(鐵路)工程建設施工單位在辦理質量安全監督和開工備案時,應當提交《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之一。未提交上述參保證明的,視為安全生產措施未予落實的項目,按照審批權限,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開工令”或“開工備案”,各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督促整改,杜絕未參保建設項目開工情況的出現。
水利工程建設施工單位,根據行業特殊性,對其中符合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應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向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優先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項目法人應當自工程開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開工情況,包括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情況的書面報告報項目主管單位和上一級主管單位備案,以便監督管理。
二、完善工傷保險費計繳方式
建設施工單位按用人單位參保,應以工資總額為基數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保的,應按照項目工程總造價的一定比例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計繳公式為:項目工程總造價×項目人工費占比×統籌地區建筑行業基準費率。其中,在建項目按照剩余工期進度比例(剩余工期天數/總工期天數)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參照本地區建筑施工企業行業基準費率,兼顧建設項目中已按用人單位參保繳費情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商項目主管部門合理確定工傷保險繳費比例,并建立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機制。
三、確保工傷保險費用來源
施工單位要在投標工程量清單編制中將工傷保險費用單獨列支,作為不可競爭費,不參與競標,并在建設項目開工前由施工總承包單位一次性代繳本項目工傷保險費。
四、規范勞動用工管理
建設施工單位應依法與其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加強施工現場勞務用工管理。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保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在項目開工前一次性繳納的工傷保險費覆蓋項目使用的所有職工,包括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使用的農民工。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施工期內督促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建立職工花名冊、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表等臺賬,對項目施工期內全部從業人員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項目從業人員發生變動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向社保經辦機構報送人員增減變動情況。
參保人員發生工傷后,以勞動合同為基礎確認勞動關系。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據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工作證、招工登記表、考勤記錄及其他勞動者證言等證據,確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用人單位。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規定的式樣,制作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情況公示牌,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安排有關工傷預防及工傷保險政策講解的培訓課程,保障職工特別是農民工的知情權,增強其依法維權意識。
五、切實做好經辦管理服務工作
建設施工單位在施工期間所用職工遭受傷亡事故的,應在發生傷亡事故后及時報告參保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并保護好事故現場,以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現場調查取證。未按規定報告(無可抗力情況除外)和毀滅現場、滅失證據的,以及按規定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而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項目建設施工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交通道路(鐵路)水利等工程建設項目參保期限為建設工程施(開)工許可證上的施工期限,工程竣工驗收,工傷保險關系即行終止。在建的項目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經施(開)工許可發證機關認可并報社保經辦機構備案,中止施工之日至恢復施工期間可視為參保期,期間因項目工程維護管理工作需要而受到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因特殊原因導致項目施工工期延長的,由建設施(開)工許可管理部門核定,報社保經辦機構認可,延長施工期間視為參保期間。建設單位、項目建設總承包單位、建設項目名稱發生變更的,持批準文件或有效證明及時到原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從業人員在施工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保險待遇經辦管理工作由建設項目所在的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有關工傷保險待遇涉及職工本人工資的,按照職工傷亡時項目所在地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核定。
六、加強工傷保險政策宣傳和培訓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大工傷保險政策宣傳力度,讓廣大職工知曉其依法享有的工傷保險權益及相關辦事流程。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工傷保險預防費使用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17〕13號,積極開展工傷預防的宣傳和培訓工作,建立健全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建筑施工企業等多層次的培訓體系,不斷提升交通道路(鐵路)、水利等工程建設領域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工傷維權意識和崗位技能水平,從源頭上控制和減少安全事故。
七、嚴肅查處謊報瞞報事故的行為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建設施工單位現場有關人員和企業負責人要嚴格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規定,及時、如實向安全監管、交通運輸、水利和其他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報告,并做好工傷保險相關工作。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要及時補報。對謊報、瞞報事故和遲報、漏報的有關單位和人員,要嚴格依法查處。
八、積極發揮工會組織在職工工傷維權工作中的作用
各級工會要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努力將建設施工一線職工納入工會組織,為其提供維權依托。提升基層工會組織在職工工傷維權方面的業務能力和服務水平。具備條件的企業工會要設立社會保險事務專員,學習掌握工傷保險政策,介入工傷事故處理的全過程,了解工傷職工需求,跟蹤工傷待遇支付進程,監督工傷職工各項權益落實情況。
九、建立部門協調機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積極會同相關部門,把大力推進交通運輸、水利等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作為當前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的重要任務和重點工作領域,對各類建筑施工企業和建設項目進行摸底排查,力爭盡快實現全面覆蓋。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水利、安全監管、工會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建立部門間信息共享機制,及時溝通項目開工、項目用工、參加工傷保險、安全生產監管等信息,實現建設項目職工參保等信息互聯互通,建立部門協調工作機制,定期組織開展交通道路(鐵路)水利等工程建設領域職工工傷維權工作情況的聯合督查。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水利、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和工會組織要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文件精神,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定期召開有關部門協調工作會議,共同研究解決有關難點重點問題,合力做好交通道路(鐵路)水利等工程建設領域職工工傷保險權益保障工作。
本意見從2018年1月1日實施。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四川省交通運輸廳
四川省水利廳 四川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四川省總工會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