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關于小規模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市人力社保局關于小規模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津人社局發〔2017〕90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關單位:
為落實人社部、住房建設部、安監總局、全國總工會等部委關于建筑業工傷保險有關工作要求,進一步推進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切實維護建筑業從業人員工傷保障權益,根據《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人社部令第20號)、《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8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3號)有關規定,現就施工面積較小、項目金額較低且不需在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施工許可手續的建筑施工項目(以下簡稱“小規模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保方式
建筑施工企業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針對建筑行業特點,建筑施工企業對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小規模建筑項目使用的建筑業職工(主要是農民工),可以建設項目為單位,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
二、參保辦理
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到工程項目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并應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求提供相應資料,并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三、參保繳費
小規模建設項目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參與項目施工人員采取實名備案制管理。小規模建筑項目參保費用核定,以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項目施工人數×項目合同工期×建筑行業綜合繳費費率,綜合繳費費率按1.3%計算。施工總承包企業在辦理工傷保險繳費時,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施工人員名冊;施工人員發生變化的,應在變更后一日(人員變更日或人員變更日后一日為法定節假日的,應在該法定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參保備案及備案人員變更。
項目施工時間需要延長或項目施工人員數量需要增加的,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在原項目合同期滿前或施工人員數量增加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繳工傷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項目施工延長的時間、施工人員數量、費率等因素確定補繳金額。
四、待遇享受
小規模建設項目工作人員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事故傷害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我市相關政策,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并享受相應工傷保險待遇。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施工項目工作人員在施工期內發生事故傷害且屬于備案范圍內的,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予以支付;施工項目超出備案期或受傷人員不在備案范圍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項目結束后,1至4級工傷職工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待遇繼續由基金支付;5至10級工傷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保險關系同時終止。
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