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關于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時效審查等問題的通知
津人社局發〔2017〕87號
市人力社保局關于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時效審查等問題的通知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新修訂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人社部令第33號)對仲裁機構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時效審查問題作出新的規定。為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及《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的相關規定,結合仲裁實踐,現就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時效審查及相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仲裁機構不得以超過仲裁時效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二、仲裁機構在審理仲裁案件時,如當事人未提出仲裁時效抗辯,仲裁機構不得主動適用仲裁時效的規定進行裁決。
三、仲裁機構應向當事人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及《應訴通知書》時一并送達《勞動人事爭議當事人風險提示書》(見附件1)及《當事人權利和義務告知書》(見附件2),提示當事人包括仲裁時效在內的仲裁風險,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
四、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7月26日
附件1
勞動人事爭議當事人風險提示書
各方當事人:
為了充分保護你方的合法權益,幫助你方正當行使仲裁權利,避免仲裁風險,減少不必要的損失,現將此仲裁活動中的有關風險及風險責任的承擔對你方做以下提示:
一、仲裁申請
申請人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如不能提供利害關系證明,仲裁委員會則無法受理該申請。
二、仲裁時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提出仲裁申請(反請求)的一方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書面提出(勞動報酬爭議應于勞動關系終止后一年內提出)。如無正當理由逾期提出,另一方以該請求(反請求)超出仲裁時效為由提出抗辯的,該請求(反請求)將存在被駁回的風險。
三、仲裁請求不當
當事人申請仲裁時,應依據客觀事實和相關勞動人事法律、法規提出自己的請求事項。因請求不當,你方將會承擔不予受理、駁回或者部分駁回的法律后果。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請人基于同一事實、理由和仲裁請求又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將會不予受理:(一)仲裁委員會已經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的;(二)案件已在仲裁、訴訟過程中或者調解書、裁決書、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
四、仲裁請求的變更
申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增加或者變更的仲裁請求經仲裁庭審查后決定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被申請人將依法享有十日的答辯期。
申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出增加或變更仲裁請求的,應當另行申請仲裁。
五、仲裁反申請的提出
被申請人可以在答辯期間提出仲裁反申請,仲裁委員會自收到被申請人反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仲裁委員會將反申請和申請合并處理。自受理之日起,申請人將依法享有十日的答辯期。
該反申請如果是應當另行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將書面告知被申請人另行申請仲裁;該反申請如果是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規定應當受理的,仲裁委員會將向被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被申請人在答辯期滿后對申請人提出仲裁反申請的,應當另行申請仲裁。
六、授權不明
委托他人代為申請仲裁的,必須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仲裁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請求,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沒有在授權委托書中明確具體記明,委托代理人就上述授權事項發表的意見不具有法律效力。
七、舉證不利的風險
當事人未能就自己提出的主張提供證據的,將承擔主張不被仲裁委員會采納的不利后果,甚至仲裁失敗。
用人單位不提供應屬于其掌握管理的證據,其將承擔舉證不利后果。
八、不提供原始證據的風險
當事人向仲裁庭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提供經仲裁庭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提供的證據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可能影響該證據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九、不按時出庭的風險
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委員會將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申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
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委員會將可以缺席裁決。
十、不按期起訴的風險
當事人任何一方對非終局仲裁裁決不服的,應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勞動者對終局裁決不服的,應自收到終局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終局裁決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當事人逾期不起訴的,將導致訴訟請求不被人民法院受理或被駁回的后果。
十一、仲裁代表人
集體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所推舉的代表人,其參加仲裁的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仲裁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仲裁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否則將被認定為無效。
十二、其他
當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張應當實事求是,不得做虛假陳述,不得作偽證,否則將負相應法律責任。
當事人應當準確提供送達文書的地址,因當事人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或者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仲裁庭,將影響案件的正常審理。
附件2
當事人權利和義務告知書
各方當事人:
為保障你方正確行使法定權利、履行法定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及《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相關規定,現將你方的權利義務告知如下:
1.當事人有就案件事實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2.當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質證,辯論,請求調解,向法院起訴,申請法院執行的權利;
3.申請人有放棄、變更、補充仲裁請求和理由的權利;
4.被申請人有承認、反駁申請人仲裁請求,提出時效抗辯和提出反請求的權利;
5.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前三日書面提出延期開庭申請。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6.當事人有權提出管轄異議,應當在答辯期滿前書面提出。當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7.雙方當事人有隨時提出和解請求的權利;
8.雙方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經仲裁員準許有向證人、鑒定人直接發問,要求其對證據和鑒定結論進行說明的權利;
9.雙方當事人有依法申請辦案仲裁員、書記員回避的權利;
10.當事人有如實陳述事實、提供證據材料的義務;
11.當事人有自覺遵守仲裁活動秩序和聽從仲裁庭指導的義務;
12.當事人有主動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決定書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