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
職工發生工傷后,一定記住這7個期限!
編者按
工傷職工受傷后,怎樣才能使受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得到最有效的保障呢?不可忽視的一點,就是要把握好工傷認定、鑒定、賠償過程中的7個重要期限。
48小時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三十日
對于申請工傷的期限,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一年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六十日
初次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一般來說,職工發生工傷,用人單位或個人必須向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十五日
再次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一年
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一年
工傷爭議仲裁申請期限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