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福建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機構條件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民政廳 福建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印發《福建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機構條件》的通知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民政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衛生計生局:
根據《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人社部、民政部、國家衛計委令2016年第27號),省人社廳、省民政廳、省衛計委制定了《福建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機構條件》,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全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作,按照《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人社部、民政部、國家衛計委令2016年第27號)執行,原《福建省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管理辦法(試行)》(閩人社文〔2009〕76號)自本文下發之日起廢止。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 省 民 政 廳 福建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8年3月22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機構條件
第一條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人社部、民政部、國家衛計委令2016年第27號),結合實際,制定福建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機構條件。
第二條 工傷保險輔助器具是指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配置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假耳和輪椅等輔助器具。
第三條 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包含輔助器具裝配機構和醫療機構:
(一)輔助器具裝配機構指依法設立登記,從事輔助器具配置、維修和訓練服務的單位;
(二)輔助器具醫療機構指具備提供假牙、假眼、假耳、假鼻配置和調整服務的醫療機構。
第四條 輔助器具裝配機構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福建省民政部門頒發的假肢或矯形器(輔助器具)裝配企業資格認定證書;
(二)開展輔助器具服務及相關業務1年以上;
(三)擁有假肢師和矯形器師各1名;
(四)生產或者裝配的輔助器具涵蓋《福建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目錄和價格限額》(閩人社文〔2017〕339號)中除假牙、假眼、假耳、假鼻以外的所有項目。
(五)具備良好的工傷職工住宿條件,住宿床位不少于10張,并免費提供工傷職工住宿。
第五條 輔助器具醫療機構具備以下條件:
(一)屬于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二)設置配置假牙、假眼、假耳、假鼻等診療科目。
第六條 本《條件》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本《條件》印發之前,各統籌地區已經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可繼續履行至服務協議期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