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案例
人社局未先行支付工傷待遇被判違法
作者:來源:時間:2018-6-29人氣:1201
基本案情
段學楷系趙富英之子,段方華之父。2016年9月6日,段學楷在第三人云南瀾滄江酒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瀾滄江公司)瓶場車間上班時突發疾病,經送醫院搶救無效于2016年9月7日21時26分宣布臨床死亡。經申請工傷認定,臨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社局)認定為視同工傷。2017年3月22日,瀾滄江公司向縣人社局作出情況說明,稱公司經營困難,欠繳2013年12月至2017年3月間的工傷保險費。趙富英、段方華向云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縣人社局)及瀾滄江公司申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未果,遂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雖然用人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但縣人社局負有工傷保險待遇核定、支付的法定職責。在收到申請后,縣人社局未按法律規定的程序、步驟、時限履行職責,而是直接口頭答復趙富英、段方華不符合先行支付的條件,對此,應當確認違法。遂判決確認縣人社局不予先行支付決定違法,并由其履行支付義務。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工傷保險作為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受到職業傷害的勞動者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的重要途徑。但在實踐中,用人單位不繳或者少繳工傷保險費的情況屢見不鮮,嚴重影響了勞動者及時足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本案的意義在于提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嚴格履職并與有關單位配合,督促用人單位及時履行繳納工傷保險的義務,確保工傷保險資金充足,以便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來源/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