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
海南省關于做好傳染病防治人員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海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關于做好傳染病防治人員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
瓊人社發(2018)265號
各市、縣、自治縣、洋浦經濟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事勞動保障)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省社會保險事業局: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傳染病防治人員的安全防護,維護傳染病防治一線人員的工傷保險權益,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傳染病防治人員安全防護的實施意見》(瓊府辦〔2017〕201號),現就做好傳染病防治人員工傷保險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工傷保險對傳染病防治人員的重要意義
工傷保險是保障職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是國家賦予職工的法定權益。一直以來,工傷保險在應對登革熱、人感染H7N9禽流感、埃博拉出血熱等新發、突發重大傳染病疫情中切實發揮了重要作用,充分保障了傳染病防治人員的工傷保險權益。2017年12月,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傳染病防治人員安全防護的實施意見》(瓊府辦〔2017〕201號),對在防治重大傳染病疫情中感染傳染病的防治人員的工傷權益保障工作做了安排部署,各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傳染病防治人員工傷保險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維護傳染病防治人員的工傷保險權益。
二、嚴格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開展職業性傳染病的工傷權益保障工作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是職工工傷保險權益的系統性法律法規,對于工作期間感染職業性傳染病的職工工傷權益保護有明確的規定。傳染病防治人員在工作期間感染的傳染病屬于國家《職業病分類和目錄》中載明的職業性傳染病病種的,各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首先告知工傷認定當事人依法進行職業病診斷,并根據職業病診斷證明及時向參保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三、切實規范重大傳染病疫情中防治人員的工傷權益保障程序
由于重大傳染病疫情在現實生活中具有突發性、不可預測性等多重特點,因此傳染病防治人員因在重大傳染病疫情防治工作期間感染傳染病申請工傷認定但不屬于國家《職業病分類和目錄》中載明的職業性傳染病病種的,要統一經當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確定其是否屬于在重大傳染病疫情防治中感染傳染病。一般情況下,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在60日內作出有關確定意見。對于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在重大傳染病疫情防治中感染傳染病的傳染病防治工作人員,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參照職業病認定工傷的有關規定,一般不再進行調查核實,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傳染病防治人員安全防護的實施意見》(瓊府辦〔2017〕201號)等有關規定落實其工傷保險待遇。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處理其是否參與了重大傳染病疫情防治的時間可以不計入工傷認定申請時間的時限內。
四、加強傳染病防治人員工傷保險權益保障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傳染病防治人員工傷權益保障工作的組織領導,落實《傳染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保障傳染病防治工作因工受傷、致殘、死亡等人員的權益。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部門要嚴格區分普通傳染病和重大傳染病疫情,加強政策引導,對于非職業性傳染病和非重大傳染病疫情中感染普通傳染病的醫務人員,要耐心做好政策解釋,不得隨意將普通傳染病納入工傷保險保障范圍,更不得隨意將工傷保險變相做為福利措施,突破政策紅線。
在實施過程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反映。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海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