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
武漢市關于做好2017年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調整工作的通知
關于做好2017年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調整工作的通知
武人社函[2017]169號
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市直各部委辦局人事部門,各相關用人單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武漢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及《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做好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調整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17]129號)等有關規定,為切實維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現對我市2017年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進行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
調整對象為本市2016年12月31日前開始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傷人員或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不包含2016年12月31日前已經死亡和按照規定一次性領取待遇終止了工傷保險關系的工傷人員。新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的老工傷人員,已按2016年武漢市職工平均工資計發工傷待遇的,不屬于本次調整范圍。
已享受基本養老待遇的工傷退休人員,停發傷殘津貼,不參加傷殘津貼待遇調整。
二、調整標準
(一)傷殘津貼。在工傷人員目前享受傷殘津貼標準的基礎上調整,其中:致殘一級增加176.1元/月;致殘二級增加166.3元/月;致殘三級增加156.6元/月;致殘四級增加146.8元/月。
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且在享受傷殘津貼的傷殘人員,在目前享受傷殘津貼標準的基礎上調整,其中致殘五級增加137元/月;致殘六級增加117.4元/月。
(二)生活護理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生活護理費標準不足統籌地區2016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40%、30%的,調整到統籌地區2016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調整后我市具體標準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調整到2577.8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調整到2062.2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調整到1546.7元/月。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在目前享受撫恤金標準的基礎上調整,其中:配偶增加78.3元/月;其他親屬增加58.7元/月;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此基礎上增加19.6元/月。
三、原工傷保險行業統籌企業2017年相關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參照本通知執行。
四、增加的工傷待遇按工傷保險政策規定的渠道支付。
五、本次待遇調整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
武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