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
江西省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關于印發《江西省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現將《江西省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江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8年 8 月 20 日
江西省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更好地保障職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促進用人單位做好工傷預防工作,降低工傷事故傷害和職業病的發生率,規范工傷預防費的使用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關于印發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人社部規﹝2017﹞13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傷預防費是指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中依法用于開展工傷預防工作的費用。
第三條 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工作由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衛生計生、安全監管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工傷預防費用于下列項目的支出:
(一)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預防宣傳;
(二)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預防培訓。
第五條 在保證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能力和儲備金留存的前提下,工傷預防費的使用原則上不得超過統籌地區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征繳收入的3%。因工傷預防工作需要,經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提高工傷預防費的使用比例。
第六條 工傷預防費使用實行預算管理。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工傷預防工作需要,將工傷預防費列入下一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預算。具體預算編制按照預算法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會同財政、衛生計生、安全監管部門以及本轄區內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工傷事故傷害、職業病高發的行業、企業、工種、崗位等情況,在首次開展工傷預防年度的6月底前確定工傷預防的重點領域,并通過適當方式告知社會,重點領域確定后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第八條 結合省本級工傷保險參保單位情況,省直統籌地區確定鐵路、電力為工傷預防重點行業領域,其他領域如需在省本級開展工傷預防項目的,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衛生計生、安全監管部門另行確定。
第九條 統籌地區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根據本地區確定的工傷預防重點領域,于每年工傷保險基金預算編制前提出下一年擬開展的工傷預防項目,編制項目工傷風險評估報告、實施方案和績效目標,填寫《江西省工傷預防項目申報書》,向統籌地區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報。
第十條 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衛生計生、安全監管等部門,根據項目申報情況,結合本地區工傷預防重點領域和工傷保險等工作重點,以及下一年工傷預防費預算編制情況,統籌考慮工傷預防項目的輕重緩急,于每年10月底前確定納入下一年度的工傷預防項目并向社會公開。
列入計劃的工傷預防項目實施周期最長不超過2年。
第十一條 納入年度計劃的工傷預防實施項目,原則上由提出項目的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負責組織實施。
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可直接實施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直接實施的,應當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的,應當參照政府采購法和招投標法規定的程序,選擇具備相應條件的社會、經濟組織以及醫療衛生機構提供工傷預防服務,并與其簽訂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服務協議、服務合同應報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面向社會和中小微企業的工傷預防項目,可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安全監管部門參照政府采購法等相關規定,從具備相應條件的社會、經濟組織以及醫療衛生機構中選擇提供工傷預防服務的機構,推動組織項目實施。
第十二條 省直統籌地區原則上只接受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直接實施的工傷預防項目,其他統籌地區可根據自身實際,除接受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直接實施的工傷預防項目外,也可接受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委托實施的項目、面向社會和中小微企業的項目等。其中參照政府采購法和招投標法規定的程序實施的工傷預防項目,具體辦法由各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提供工傷預防服務的機構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備相應條件,且從事相關宣傳、培訓業務二年以上并具有良好市場信譽;
(二)具備相應的實施工傷預防項目的專業人員;
(三)有相應的硬件設施和技術手段;
(四)依法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對確定實施的工傷預防項目,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服務協議或者服務合同的約定,向具體實施工傷預防項目的組織支付50%預付款。
項目實施過程中,提出項目的單位應及時跟蹤項目實施進展情況,保證項目有效進行。
對于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直接實施的項目,在項目結束前,應向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江西省工傷預防項目驗收申請書》。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收到《江西省工傷預防項目驗收申請書》后,應及時組織第三方中介機構或聘請相關專家對項目實施情況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評估驗收,由第三方中介機構或相關專家在《江西省工傷預防項目驗收申請書》上簽署意見,形成評估驗收報告;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評估驗收報告確認是否驗收合格。對于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的,由提出項目的單位或部門通過適當方式組織評估驗收,評估驗收報告報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評估驗收報告作為開展下一年度項目重要依據。
評估驗收合格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余款。具體程序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工傷保險業務經辦管理等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向社會公布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情況和工傷預防費用使用情況,接受參保單位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六條 工傷預防費按本辦法規定使用,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的,對相關責任人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工傷預防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不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服務質量不高的,三年內不得從事工傷預防項目。
工傷預防服務機構存在欺詐、騙取工傷保險基金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安全監管等部門應分別對工作場所工傷發生情況、職業病報告情況和安全事故情況進行分析,定期相互通報基本情況。
第十九條 企業規模的劃分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 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