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
合肥市關于推進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實施方案
關于推進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實施方案
合人社秘〔2018〕342 號
各縣(市)區(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事勞動局)、發展和改革委、交通運輸局、水務局、稅務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工會,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八部門印發的《安徽省關于推進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實施方案》(皖人社發〔2018〕22 號),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參保主體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建設的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等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均應納入工傷保險參保范圍,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或項目標段合同承建單位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覆蓋項目使用的所有人員,包括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使用的從業人員。
二、參保手續
施工總承包單位或項目標段合同承建單位中標后,應持《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或有效的工程預算書、《合肥市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從業人員工傷保險繳費申報表》(附件2)等材料的原件,及時到稅務部門辦理申報繳費手續。
(一)在本市區注冊的建設施工單位,向其主管的稅務部門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不在本市區注冊的建設施工單位,向其承建的工程建設項目或標段所在地的縣(市)區稅務部門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建設項目跨兩個以上縣(市)區的,到項目部辦公地點所在地的縣(市)區稅務部門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
三、參保費率及參保期限
施工總承包單位或項目標段合同承建單位,按照建筑安裝工程費(或工程合同價)的1.2‰,一次性繳納本項目或標段的工傷保險費。參保期限為自開工之日起至工程項目交(完)工之日止。本《實施方案》下發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在建工程建設項目或標段,參保繳費以項目或標段剩余造價為基數核定繳費額,剩余造價由建設主管部門核定。參保期限為自參保繳費次日起至工程項目交(完)工之日止。
四、嚴格施工相關審批手續
各類工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要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和國家、省相關要求,將建設工程項目參加工傷保險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之一,督促本部門監管的建設工程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對于未參加工傷保險的項目或標段,各行業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或不予辦理質量監督(開工備案)等手續。對于本《實施方案》下發前已開工的在建項目,行業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要督促施工總承包單位或項目標段合同承建單位到項目所在地的稅務部門補辦工傷保險參保手續。
五、完善經辦服務
(一)建設工地發生工傷事故,施工總承包單位或項目標段合同承建單位應在事故發生3 個工作日內,向工程主管部門或監管部門報告。經工程項目主管部門或監管部門審查確認,并簽字章后,向項目參保地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材料。因工傷認定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指定管轄。
(二)對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參保期內發生的工傷,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工傷保險相關待遇的支付。工傷人員的單位應當配合經辦機構,提供所需的相關資料。建設工程項目從業人員計發工傷待遇時,難以確定本人工資數額的,可按照其工傷事故發生時安徽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三)項目交(完)工時,尚未完成工傷認定或勞動能力鑒定的,建筑施工單位要保證工傷人員醫療救治和停工留薪期間的法定待遇。在完成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后,工傷人員依法享受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六、建立工作機制
(一)成立工作領導小組。成立市推進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附件1),領導小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局、水務局、安監局、稅務局、總工會等部門組成。領導小組組長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分管領導擔任,副組長由各部門分管領導擔任,成員由各相關部門業務處室負責同志組成。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處,具體負責我市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協調、調度、督查、通報等工作。
(二)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加強部門之間聯系,定期或不定期召開部門聯席會議,通報全市各類工程建設領域參加工傷保險及工傷情況,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明確下一步推進工作的具體措施,切實增強督辦力度。
(三)建立按月統計上報制度。從發文之次月開始,各級建設項目行業主管部門要明確專人,于每月3 日前,填報《安徽省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基本情況表》及《安徽省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情況表》,報送至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各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匯總后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處。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數據填報中要加強與交通運輸、發改委、水利水電等部門的溝通聯系,統一統計上報口徑,以保證數據的真實性。
(四)建立年度總結通報制度。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及時總結各地、各部門在推進建設領域參加工傷保險工作中的好的經驗和做法,查找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并于12 月20 日前,將工作總結書面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處。
(五)建立建設領域參保聯系人制度。請各地各部門按要求填報《各縣(市)區建設領域參保工作聯系人名單》,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匯總后,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傷保險處。
七、其它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
本方案已在市政府法制辦登記,登記號 HFGS-2018-092。
附件:1.合肥市工程建設領域參加工傷保險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2.合肥市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從業人員工傷保險繳費申報表
3.各縣市區建設領域參保工作人員聯系表
合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合肥市交通運輸局
合肥市水務局合肥市稅務局
合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合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合肥市總工會
201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