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工補助
浙江省關于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標準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關于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標準的通知
浙人社發〔2018〕81號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省直各單位:
為保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含退休、退職人員,下同)死亡后遺屬和計劃外長期臨時工的基本生活需求,使其生活水平隨著經濟發展有所提高,經省政府同意,決定適當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
(一)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配偶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2200元調整為2370元;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配偶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1860元調整為2000元;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父母、配偶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1680元調整為1810元。
(二)機關事業單位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員死亡后,其生前撫養的子女,以及建國后參加工作的工作人員死亡后,其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1145元調整為1210元。
二、調整計劃外長期臨時工晚年生活補助費標準
凡根據浙勞人險〔84〕218號、〔84〕財企879號、省總工字〔1984〕50號文件規定,領取晚年生活補助費的計劃外長期臨時工, 其生活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990元提高到1050元。
上述標準所需經費,仍按原渠道安排。調整標準從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2018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