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
江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實施意見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實施意見
蘇人社發〔2018〕204號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昆山、泰興、沭陽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建立工傷保險待遇調整機制,規范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辦法,科學合理提高工傷職工定期待遇水平,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經省政府同意,現對我省調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調整原則
堅持保障適度原則,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調整和確定與經濟發展水平、人民生活水平相適應;堅持統籌兼顧原則,綜合考慮職工工資增長、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化、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能力、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調整情況等因素;堅持平穩過渡原則,穩步提升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水平。
二、調整辦法
(一)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
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月調整額=省上年度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月人均傷殘津貼×(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0.6+省上年度居民消費價格增長率×0.4)±綜合調節額C1供養親屬撫恤金月調整額=省上年度月人均供養親屬撫恤金×(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0.4+省上年度居民消費價格增長率×0.6)±綜合調節額C2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按上述公式分級別調整。職工平均工資下降或者居民消費價格增長率為負數時,用0替代計算。綜合調節額C1、C2由各設區的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能力、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調整情況以及區域間待遇水平差異等因素綜合確定,并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省財政部門批準后執行。
(二)生活護理費的調整。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和30%。生活護理費隨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同步調整,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調整。
(三)五級至六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的調整。
與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且難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單位發放傷殘津貼的五級至六級工傷職工,其傷殘津貼的調整辦法由各設區的市參照一級至四級傷殘津貼調整幅度并結合實際綜合確定。調整后的傷殘津貼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四)傷殘津貼補差金額的調整。
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補差金額的調整辦法由各設區的市確定。
三、支付渠道
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和傷殘津貼補差金額,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五級至六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
四、相關指標口徑
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參照計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規定,由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確定。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省上年度居民消費價格增長率、省上年度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月人均傷殘津貼標準、省上年度月人均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公布。
五、調整范圍和調整時間
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每年調整一次。上年12月31日前已經領取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以及已按規定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傷殘津貼差額的工傷人員,于當年1月1日起調整相關定期待遇。當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經審批領取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于當年7月1日起,參照本意見相關規定調整。
本意見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蘇省財政廳
2018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