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區
寧夏回族自治區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辦法
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寧人社規字【2018】2號各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局、財政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現將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聯合制定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自治區財政廳
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8年7月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更好地保障職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促進用人單位做好工傷預防工作,降低工傷事故傷害和職業病的發生率,規范工傷預防費的使用和管理,根據《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17〕13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傷預防費是指各分統籌地區從工傷保險基金中依法用于開展工傷預防工作的費用。
第三條 工傷預防項目應本著由少及多、由點到面、由淺入深、科學論證、公平公正、強化監管的原則推進。
第四條 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全區工傷預防工作規劃、運行分析、業務指導和監管等工作;各分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本地區實際情況做好所轄縣(市、區)工傷預防工作的開展。
第五條 工傷預防費用于下列項目的支出:
(一)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預防宣傳;
(二)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預防培訓。
第六條 在保證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各分統籌地區工傷預防費的提取留用比例原則上不超過上年度本地區工傷保險基金征繳收入的3%;各分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本級財政部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存等情況合理確定所轄縣(市、區)工傷預防費的提取比例。因工傷預防工作需要,經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提高工傷預防費的提取比例。
第七條 工傷預防費使用實行預算管理。各分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工傷預防工作需要,將工傷預防費列入下一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預算。具體預算編制按照預算法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提供工傷預防服務的機構應按規定全員參加社會保險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民事承擔責任能力;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注冊),業務范圍包括宣傳和(或)培訓業務;
(三)從事宣傳和(或)培訓相關業務2年以上,沒有違法違紀和失信記錄;
(四)具有開展工傷預防工作所必需的專業技術人員、硬件設備、信息技術等服務保障條件;
(五)依法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承擔工傷預防項目驗收評估的第三方機構,除具備以上基本條件外,還須從事專門的工傷預防宣傳和(或)培訓業務三年以上(含三年)。承擔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機構不能作為該項目的第三方評估機構。
第九條 各分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與同級財政、衛生計生、安全監管部門以及本轄區內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近三年工傷事故傷害、職業病高發的行業、企業、工種、崗位等情況,共同確定工傷預防的重點領域和項目申報指南,并于每年1月通過門戶網站、文件和電視等媒體告知社會。
第十條 各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根據本地區確定的工傷預防重點領域和項目申報指南,于每年工傷保險基金預算編制前提出下一年擬開展的工傷預防項目,提交項目申報表、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實施方案和工作目標等相關材料,于每年2月向各分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報。
各分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于每年3月底前對各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及面向中小微企業的工傷預防申報項目進行匯總(或自行),并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確定。
第十一條 各分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組織財政、衛生計生、安全監管等部門結合本地區安全生產事故的實際,統籌考慮列入工傷預防項目的重點領域,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評審確定的預防項目遴選工作,并通過門戶網站、文件和電視等媒體等方式向社會發布。
列入計劃的工傷預防項目實施周期原則上是一年,最長不超過2年。
對于工傷風險程度高、危害因素復雜的行業,可連續三年確定為工傷預防重點領域。
第十二條 納入年度計劃的工傷預防實施項目,應當參照政府采購法和招投標法規定的程序由中標單位組織實施,中標單位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可直接實施或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實施。
(一)直接實施的,應當與各分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合同),建立內部管理、監督機制,定期上報進展情況,接受監督檢查。
(二)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實施的,選擇具備相應條件的社會、經濟組織以及醫療衛生機構提供工傷預防服務,并與其簽訂服務協議(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按照“誰委托,誰監管”的原則,及時跟蹤、督查履行情況。服務協議(合同)應報各分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參照政府采購法實施的工傷預防項目,其費用低于采購限額標準的,可協議確定服務機構。具體辦法由分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第十三條 工傷保險預防項目要保證實施效果,提高工傷預防費的使用效率。
宣傳、培訓項目績效目標為按時完成服務協議(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十四條 對于中標單位直接實施的項目或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實施的項目,中標單位結合服務協議(合同),對項目實施情況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驗收,形成評估驗收報告,報分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分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組織財政、衛生計生、安全監管等部門適時對項目進行抽查,作為開展下一年度工傷預防項目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對確定實施的工傷預防項目,各分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服務協議(合同)的約定,向具體實施工傷預防項目的組織支付30%—70%預付款。
項目完成并經評估驗收合格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余款;評估驗收不合格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經整改評估驗收合格的方可支付余款;整改不合格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支付余款,并依據服務協議(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具體程序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工傷保險業務經辦管理等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工傷預防工作各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職,依法對工傷預防服務的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機構進行監督指導。
工傷預防項目服務機構應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匯報項目進展和實際成效等情況。
第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向社會公布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情況和工傷預防費用使用情況。工傷預防服務機構在項目實施前應當在其所實施項目的單位(現場)對預防項目信息進行公示。
第十八條 工傷預防服務機構以及第三方驗收機構提供虛假服務和不符合協議(合同)規定的服務,三年內不得從事工傷預防項目并列入社會失信名單。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各分統籌地區建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財政、衛生計生、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參加的工傷預防協調會議制度,定期對工傷發生、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報告和生產安全事故情況進行分析,研究制定工傷預防具體措施、重點領域的確定、預防項目的遴選、預算管理、監督檢查等工作。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與工傷預防項目服務機構簽訂協議(合同)、按照服務協議(合同)規定對執行情況進行管理、監督檢查和費用結算等工作。定期向社會公布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情況和工傷預防費使用情況,接受參保單位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十條 各分統籌地區應成立工傷預防專家庫,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衛生計生、安全監管、住建、交通運輸、水運、水利、航空、鐵路等部門推薦的工傷預防、財務管理、職業衛生、安全生產等方面的專家中擇優組建。各行業專家主要負責在工傷預防項目評審和抽查中提出評估意見和提供技術支撐等。工傷預防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財務管理、職業衛生、安全生產等方面的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其中,屬于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須從事工傷預防、財務管理、職業衛生、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以上。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無違法違規和失信記錄。
第二十一條 各分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會同財政、衛生計生和安全監管等部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各分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保中心制定的服務協議范本結合實際進行細化,并做好政策宣傳,強化預防費使用監管,積極穩妥推進工傷預防工作,逐步形成工傷預防、補償、康復“三位一體”的工傷保險制度體系,從源頭減少工傷事故發生,促進工傷保險政策及安全生產措施的落實。
第二十二條 企業規模的劃分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述各分統籌地區為各地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有關部門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原《寧夏回族自治區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寧人社發〔2016〕4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