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
韶關市:關于我市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管轄有關問題的通知
韶關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韶關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關于我市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管轄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為規范我市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管轄權限,提高辦案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人事爭議處理規定》和《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我市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管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管轄遵循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履行地優先管轄以及與用人單位所在地管轄相結合的原則。
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履行地為職工實際工作場所所在的縣(市、區),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
二、韶關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下列爭議:
(一)在韶關市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含分局)注冊登記、注冊資金人民幣300萬元(美元50萬元)(含)以上,勞動合同履行地在湞江區、武江區、曲江區的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
(二)在其他韶關市級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履行地在湞江區、武江區、曲江區的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
(三)在中央、廣東省級注冊登記,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履行地在湞江區、武江區、曲江區的中省單位(不含分支機構)與職工之間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
(四)前三項所列用人單位與其聘用的外國人、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取得國外定居權的大陸籍人員之間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
(五)駐韶旅級及以上部隊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人事爭議;
(六)韶關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應當受理的其他爭議案件。
三、縣(市、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下列爭議:
(一)在韶關市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含分局)注冊登記、注冊資金人民幣300萬元(美元50萬元)(不含)以下,勞動合同履行地在湞江區、武江區、曲江區的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分別對應由湞江區、武江區、曲江區管轄;
(二)在其他韶關市級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履行地在本縣(市)的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
(三)在本縣(市、區)行政管理部門或市級分支機構注冊登記,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履行地在本縣(市、區)的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
(四)在中央、廣東省注冊登記,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履行地在本縣(市)的中省單位和中省單位分支機構與職工之間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
(五)其他在本縣(市、區)以外注冊登記,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履行地在本縣(市、區)的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
(六)前五項所列用人單位與其聘用的外國人、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和取得國外定居權大陸籍人員之間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
(七)駐縣(市、區)團級及以下部隊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人事爭議;
(八)韶關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指定縣(市、區)受理的爭議案件。
四、未經注冊登記的用人單位與職工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由職工實際工作場所所在的縣(市、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五、管轄層級不明確的,由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履行地的縣(市、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六、縣(市、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因管轄發生爭議,經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及時提請韶關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指定管轄。
七、縣(市、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具有管轄權的爭議案件,因重大、疑難或者涉及面廣,需要韶關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可報請韶關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由韶關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酌情確定。
八、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按原管轄規定受理且尚未處理完畢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繼續由原仲裁機構處理結案。
韶關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韶關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201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