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
常州市市本級統籌區工傷認定管轄規定
關于印發《常州市市本級統籌區工傷認定管轄規定》的通知
常人社規(2018)1號
新北區、天寧區、鐘樓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常州市市本級統籌區工傷認定管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常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8年1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常州市市本級統籌區工傷認定管轄規定
為進一步理順工傷認定工作機制,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03號)的規定,經市政府同意,對市本級統籌區工傷認定管轄范圍規定如下:
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下列用人單位的工傷認定及相關工作:
(一)常州市新北區、天寧區、鐘樓區范圍內的中央、省、市屬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所屬的用人單位;
(二)常州市新北區、天寧區、鐘樓區范圍內的中央、省、市屬的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及其所屬用人單位;
(三)常州市新北區、天寧區、鐘樓區范圍內的駐常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所屬單位(僅涉及非現役人員);
(四)其他需要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用人單位。
二、新北區、天寧區和鐘樓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負責各轄區內下列用人單位的工傷認定及相關工作:
(一)按照住所地原則,管轄除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用人單位;
(二)在各轄區內從事建筑、市政、交通運輸、水利等建設項目施工,以工程項目為單元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筑施工企業。
三、在市本級統籌區內發生工傷認定管轄權爭議等情況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四、本規定自2018年2月1日起執行。2018年1月31日前已受理的工傷認定案件,仍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