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
廣東省關于工傷預防項目實施的暫行辦法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四部門關于印發《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衛生和
計劃生育委員會 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工傷
預防項目實施的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委)、
衛生計生局(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為了規范我省工傷預防項目實施,促進工傷預防工作依法依規開展,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人社部規〔2017〕13號)等有關規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制定了《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工傷預防項目實施的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 東 省 財 政 廳
廣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
2018年8月15日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關于工傷預防項目實施的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工傷預防項目實施,促進工傷預防工作依法依規運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以及《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由工傷預防費列支的工傷預防項目,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申報主體申請開展的工傷預防項目,應按照本辦法實施。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傷預防項目是指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預防的宣傳項目和培訓項目。
第四條 面向我省行業和大中型企業開展的工傷預防項目,可由相關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申報;面向我省社會和中小微企業的工傷預防項目,可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安全監管部門推動組織項目實施。
第五條 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應遵循依法依規、規范管理、集體領導、科學論證、公平公開、強化監管的原則,只能是用于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預防的宣傳和培訓,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支出;具體費用應在規定的比例范圍實行預算管理。
第六條 省、地級以上市建立工傷預防聯席會議制度,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包括行政和社會保險經辦部門)、衛生計生、安全監管部門作為成員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牽頭定期召開會議,研究工傷預防項目重點領域的確定、項目遴選及確定、用款支出計劃和監督檢查等工作。省、市財政部門負責工傷預防費的預算、決算管理,按規定撥付工傷預防費,對工傷預防費的使用進行監管等工作。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主要負責與工傷預防項目服務機構簽訂協議、對協議執行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評估驗收、費用審核和結算等工作。
省、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成立工傷預防專家庫,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衛生計生、安全監管、住建、交通運輸、水利、鐵路等部門推薦的工傷預防、財務管理、職業衛生、安全生產等方面的專家中擇優組建,專家庫的專家負責在工傷預防項目評審中提出評估意見、在項目評估驗收中提供技術支撐等。工傷預防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財務管理、職業衛生、安全生產等方面的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其中,屬于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須從事工傷預防、財務管理、職業衛生、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以上;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三)身體健康,愿意參加工傷預防及相關工作。
第七條 提供工傷預防項目服務機構應遵守《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注冊),業務范圍包括相關宣傳和(或)培訓業務;
(三)從事宣傳和(或)相關業務兩年及以上,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四)具有相應的實施工傷預防項目的專業技術人員、硬件設備、信息技術等服務保障條件;
(五)依法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承擔工傷預防項目驗收評估的第三方中介機構,除具有以上基本條件外,還應比提供工傷預防項目服務機構的相關從業時間長,承擔工傷預防項目的服務機構不能作為該項目驗收評估的第三方中介機構。
第八條 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機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每年向工傷預防聯席會議通報工傷保險參保及待遇支付、工傷認定鑒定等情況;衛生計生部門每年向工傷預防聯席會議通報工傷醫療和職業病診斷等情況;安全監管部門每年向工傷預防聯席會議通報安全生產事故和職業病危害狀況、安全評估等信息,為工傷預防項目有效實施提供依據。
第二章 項目實施
第九條 根據近三年本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收支及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危害的行業、企業、工種、傷害類型等情況,經工傷預防聯席會議研究,統籌確定工傷預防重點領域。
第十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于每年4月通過門戶網站、媒體等向社會發布下一年度工傷預防的重點領域和申報指南,明確申報條件、程序、材料、績效目標等。
第十一條 行業協會、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根據確定的工傷預防重點領域和申報指南要求,于每年4月至5月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報下一年擬開展的工傷預防項目,提交項目申報表、可行性研究報告、實施方案等材料。
鼓勵行業和大中型企業帶動本行業中小微企業共同實施工傷預防項目。
第十二條 工傷預防項目申報期結束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組織工傷預防專家組,由工傷預防專家組獨立對申報單位提交的可行性報告、實施方案等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申報條件的,可參加工傷預防項目遴選。
根據項目申報情況,結合工傷預防重點領域和工傷保險等工作重點,按照輕重緩急原則,工傷預防聯席會議從工傷預防專家庫中抽取一定數量的專家組成專家評委會(三人以上的單數),由專家評委會對參加工傷預防項目遴選的行業協會、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提出評審意見。專家評委會可采用書面評審、集中評議、公開評審和集中答辯等方式隨機進行專家及項目雙抽簽評審。根據專家評委會的評審意見,工傷預防聯席會議集體研究確定納入下一年度的工傷預防項目,每年7月底前完成。
第十三條 根據工傷預防項目情況編制下年度工傷預防費支出計劃,并列入下年度工傷保險基金預算,預算按照相關規定編制。年度預算按規定批準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及時通過門戶網站、媒體等向社會發布當年工傷預防實施項目。
第十四條 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實施的工傷預防項目,可由其直接實施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
(一)直接實施的項目,應與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約定服務內容、權利和義務等事項,嚴格履行協議。建立內部監督機制,做好檔案管理,定期上報進展情況,接受監督檢查。
(二)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的項目,應當參照政府采購法和招投標法規定的程序,選擇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社會、經濟組織以及醫療衛生機構提供工傷預防服務,與其簽訂服務合同,明確權利義務。服務合同應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按照“誰委托、誰監管”的原則,對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的工傷預防項目,應及時跟蹤項目實施情況,開展監督檢查,督促第三方機構嚴格履行協議,建立內部監督機制,做好檔案管理,定期上報進展,確保有效實施。
服務協議文本由省社保經辦機構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面向社會和中小微型企業的工傷預防項目,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安全監管部門參照政府采購法等相關規定,從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社會、經濟組織以及醫療衛生機構中選擇提供工傷預防服務的機構,推動項目實施。
第十六條 工傷預防項目要保證實施效果,提高工傷預防費的使用效率。
(一)宣傳項目績效目標為宣傳成品符合委托方要求,按時完成工傷預防宣傳項目實施方案中要求的工作內容,并在既定目標范圍內宣傳全覆蓋。
(二)培訓項目績效目標為按時完成工傷預防培訓項目方案中要求的工作內容,受益企業或職工滿意率大于85%,培訓對象的知識、信念和行為分值提高大于15%,培訓后跟蹤回訪6個月,用人單位工傷事故發生率下降10%至15%。
工傷事故發生率指上一個自然年度內或項目實施期間,用人單位工傷事故人數與職工總人數的比值。
第十七條 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直接實施的項目,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組織第三方中介機構或聘請相關專家對項目實施情況和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評估驗收,形成評估驗收報告。
委托第三方機構或公開招標實施的項目,由提出項目的單位或部門會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組織第三方中介機構或聘請相關專家等適當方式對項目實施情況和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評估驗收,形成評估驗收報告。
評估采取現場檢查和查閱資料的方式,對照績效目標確定的指標進行綜合評價,評估驗收達到績效目標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評估驗收報告作為結算費用的重要依據。具體評估實施細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工傷預防項目遴選、驗收評估專家勞務費、異地評估往返的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等實際發生費用,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評估產生的評估驗收費用,按照“誰組織、誰負責”的原則,由具體牽頭組織的單位或部門參照組織方的相關標準支付。
第三章 項目結算
第十九條 有關職能部門和行業協會、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應及時辦理費用結算,結算時,簽訂項目服務協議或合同主體需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批復文件、宣傳培訓通知、邀請授課函件或有關批件、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講課費簽收表、招投標材料、影像、原始明細單據和電子結算單憑證、培訓教材和課件、項目總結報告、評估驗收報告等相關資料。
第二十條 對確定的工傷預防項目,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服務協議或者服務合同的約定,向具體實施工傷預防項目的服務機構支付30%‐70%預付款。項目完成并經評估驗收合格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余款。項目驗收不合格的,期限整改,待驗收合格后方可支付余款。具體程序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工傷保險業務經辦管理等規定執行。
相關單位在工傷預防項目工作中涉及經濟往來的(包括單位之間及單位與個人之間),必須通過銀行進行轉帳結算。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工傷預防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應當各司其職、互相配合,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工傷預防項目的組織實施情況進行監管指導。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與行業協會和大型企業等社會組織直接實施的工傷預防項目履行簽訂協議及對協議執行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的職責。
行業協會和大型企業等社會組織對其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的工傷預防項目履行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職責。
工傷預防項目服務機構應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定期將項目進展和成效等情況報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 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工傷預防聯席會議的成員單位、行業協會和大型企業等社會組織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工傷預防項目實施的“事前事中事后”監督。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實現可查詢、可追溯的全過程痕跡管理。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專項監督檢查。工傷預防項目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工傷預防項目實施過程中遵守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二)工傷預防項目服務機構的相關條件是否符合規定;
(三)工傷預防項目服務機構實施項目的服務內容是否符合協議規定,是否達到績效目標;
(四)工傷預防項目的編報是否符合規定;
(五)工傷預防項目的支出范圍和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六)工傷預防項目支付和結算是否符合規定;
(七)是否存在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向社會公布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情況和工傷預防費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工傷預防服務機構在項目實施前應當在其所實施項目的單位、現場對工傷預防項目信息進行公示。
第二十四條 工傷預防服務機構存在欺詐、騙取工傷預防費行為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嚴肅處理。
專家應簽訂評審評估承諾書,按照“誰評審、誰負責”的原則對本人的評審評估意見簽名確認,嚴格遵守獨立評審、保密、回避和廉潔等有關規定,違反規定的,其評審評估意見無效。專家收受工傷預防服務機構賄賂或者獲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指的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企業,劃分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有關部門解釋。自本意見實施之日起,《關于印發廣東省工傷保險專項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粵人社規〔2017〕4號)第三條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的(三)、(四)、(五)項不再執行。今后國家有與本辦法不同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