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四川省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實施辦法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四部門關于印發四川省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川人社發〔2018〕39號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衛生計生委、安全監管局:
為進一步貫徹實施《工傷保險條例》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國家衛生計生委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17〕13號)精神,規范工傷預防費的使用和管理,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財政廳、衛生計生委、安全監管局制定了《四川省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衛生計生、安全監管等部門要根據《辦法》要求,高度重視、相互配合,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建立工作機制,加強預防費使用監管,積極穩妥推進工傷預防工作。
附件:四川省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實施辦法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四 川 省 財 政 廳
四川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四川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25日
附件
四川省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用人單位做好工傷預防工作,減少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更好地保障職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規范工傷預防費的使用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17〕13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傷預防費是指市(州)工傷保險基金中依法用于開展工傷預防工作的費用。
第三條 在保證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能力和儲備金留存的前提下,工傷預防費的使用不得超過市(州)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征繳收入的3%。
因工傷預防工作需要,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財政廳同意,可以適當提高工傷預防費的使用比例,但最高不得超過市(州)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征繳收入的5%。
第四條 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工作由各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衛生計生、安全監管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各市(州)建立工傷預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會同財政、衛生計生、安全監管部門以及本轄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工傷事故傷害、職業病高發的行業、企業、工種、崗位等情況,統籌確定工傷預防的重點領域,審定工傷預防項目年度實施計劃和方案;協調解決工作中的矛盾和問題,共同推進工傷預防工作。
各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安全監管等部門應每年定期通報工傷認定、職業病報告和安全事故情況等信息。
第五條 工傷預防費用于下列項目的支出:
(一)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預防的宣傳項目;
(二)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預防的培訓項目。
第六條 工傷預防費使用實行預算管理。各市(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 照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工傷預防工作需要,將工傷預防費列入下一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預算。具體預算編制按照預算法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各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聯席會議審定結果,適時確定工傷預防重點領域并向社會告知。
第八條 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組織根據本地區確定的工傷預防重點領域,于每年工傷保險基金預算編制前提出下一年擬開展的工傷預防項目,編制項目實施方案、時間安排和績效目標,向所在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報。
第九條 聯席會議根據項目申報情況結合本地區工傷預防重點領域和工傷保險等工作重點,以及下一年度工傷預防費編制情況,統籌考慮工傷預防項目的輕重緩急,于每年10月底前確定納入下一年度的工傷預防項目,并向社會公開。
列入計劃的工傷預防項目實施周期最長不超過2年。
第十條 面向社會和各類企業的工傷預防項目,可由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衛生計生、安全監管等部門參照政府采購法等相關規定,根據重點領域和實際情況,選擇具備相應條件的第三方機構(即:社會、經濟組織以及醫療衛生機構等,下同)提供工傷預防服務。
對標的未達到本地區采購限額標準的,可協議確定第三方機構,具體辦法由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選擇的第三方機構簽訂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并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對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且上年度工傷保險繳費達到一定金額標準以上的大中型企業,可以直接實施工傷預防項目,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其簽訂服務協議。具體標準由各市(州)確定。
具備條件的行業協會直接實施工傷預防項目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其簽訂服務協議。具體條件由各市(州)根據當地工傷預防實際自行確定。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行業協會或大中型企業承訓能力進行評估。具體評估辦法由各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大中型企業和行業協會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工傷預防項目,應當參照政府采購法和招投標法規定的程序,選擇具備相應條件的第三方機構提供工傷預防服務,并與其簽訂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服務協議、服務合同應報市(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 服務協議和服務合同應當明確雙方責任、權利義務,包括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費用結算、審核與控制、違約責任、爭議處理、解除或終止條件等。
第十四條 實施工傷預防項目的行業協會、大中型企業和承擔工傷預防項目的第三方機構應當建立培訓檔案,完善財務制度,嚴格費用支出,實現項目的專業化運作,提高項目實施質量和水平。
第十五條 提供工傷預防服務的機構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相應條件,且從事相關宣傳、培訓業務二年以上并具有良好市場信譽;
(二)具備相應的實施工傷預防項目的專業人員2人以上;
(三)具有相應的硬件設施和技術手段;
(四)依法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對確定實施的工傷預防項目,各市(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服務協議或者服務合同的約定,向具體實施工傷預防項目的組織支付30%--70%預付款。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提出項目的單位應及時跟蹤項目實施進展情況,保證項目有效進行。
第十八條 政府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的項目、大中型企業和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直接實施的項目,均由所在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第三方評審機構對項目實施情況和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評估驗收,形成評估驗收報告。
承擔驗收評估的第三方評審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工傷預防服務機構的所有條件;
(二)有固定辦公場所和開展評估業務所需的設施、設備和辦公條件;
(三)具有安全生產、職業衛生、工傷預防、經濟學、心理學、管理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6人,具有完善的評估技術和方法等條件。
沒有第三方評審機構的市(州)可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及相關專家組成評審小組對實施項目進行評估驗收,并形成評估驗收報告。
第十九條 對于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工傷預防項目的,由提出項目的單位或部門通過適當方式組織評估驗收,評估驗收報告報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的評估驗收所需費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不得從工傷預防費中列支。
由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工傷預防項目的,評估驗收費用由提出項目的單位或部門自行解決,不得從工傷預防費中列支。
第二十一條 評估驗收報告作為開展下一年度項目重要依據。項目達到績效目標且評估驗收合格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余款。結算時,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招投標資料、中標通知書或委托文件、服務機構資料、工傷危害因素風險評估報告、員工培訓簽到表、回訪報告、項目總結報告等材料。未達到績效目標,驗收不合格的需按照要求進行整改,待驗收合格后方可支付余款。具體程序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工傷保險業務經辦管理等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向社會公布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情況和工傷預防費用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 工傷預防費應根據年度預算,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擴大支出范圍,不得虛報、冒領和套取工傷預防費。
對違規使用工傷預防費的相關責任單位及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工傷預防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內容不符合項目方案和合同規定、質量不高的,三年內不得從事工傷預防項目。
存在欺詐、騙取工傷保險基金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企業規模的劃分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
第二十六條 省本級工傷預防費的使用管理,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可按照屬地原則,委托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實施工傷預防項目,費用由省本級承擔。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