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
關于調整黑龍江省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通知(黑人社發[2018]46號)
關于調整黑龍江省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通知
黑人社發[2018]46號
各市(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中省直有關單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有關規定,現就2018年調整全省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2017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經過工傷認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并符合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及按月領取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的人員。
已領取(享受)基本養老金的退休工傷人員不參加傷殘津貼調整。
二、 調整標準
(一)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的每月增加225元,二級傷
殘的每月增加215元,三級傷殘的每月增加205元,四級傷殘的每月增加195元,五級傷殘的每月增加185元,六級傷殘的每月增加175元。
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負傷人員,在前款調整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待遇標準。
(二)生活護理費。按照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障礙程度支付,標準為各市(地)、省農墾總局、省森工總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 30%。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符合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已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配偶每月增加103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93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三、調整資金支付渠道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供養親屬撫恤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及五級至六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已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的老工傷人員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四、調整程序和時間
工傷保險待遇調整由各市(地)、省農墾總局、省森工總局按照本通知規定組織實施。在省直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參加工保險的中省直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待遇調整由省直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通知規定負責實施。
本次全省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從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本次工傷保險待遇調整直接關系工傷職工、供養親屬的切身利益,是保障工傷人員基本生活,提高和改善民生,維護社會和諧與穩定的重要舉措。各市地要提高全省統一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是秉承社會保障公平性的認識,將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工作作為政治任務抓好抓實,確保政策平穩實施。
(二)加快組織實施。各市地要認真組織測算工傷保險基金收支基數,積極協調當地財政部門,盡快將調整待遇資金安排到位,確保今年12月底前將調整后的工傷保險待遇落實到位。
(三)強化責任感。工傷人員是社會弱勢群體,各市地在調整待遇工作中要增強責任感,宣傳中要用工傷人員聽得懂的語言耐心、細致、全面解釋政策,充分體現黨和國家對其生活保障的關心與關愛,切實將好事辦好。各市地在工傷保險待遇調整中出現問題,要及時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