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關于調整完善我市工傷認定管轄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作者:天津市人社局來源:時間:2018-12-30人氣:1011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服務效能,保障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依法確診職業病后能夠及時進入工傷認定工作程序,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市政府令第50號)、《市人力社保局關于印發天津市工傷認定工作操作規程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7〕14號)及有關規定,現就調整我市工傷認定工作管轄分工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負責下列人員的工傷認定工作:
(一)患職業病的職工;
(二)在本市登記注冊或者參加工傷保險,具有跨省市流動作業性質的用人單位(名單見附件,含所屬子公司、分公司)職工;
(三)參加本市工傷保險統籌的公務員單位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濱海新區區屬單位上述人員由濱海新區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直接負責);
(四)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應當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管轄的其他情形。
二、各區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負責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管轄范圍以外,登記注冊在本轄區內的用人單位職工工傷認定工作。
三、建筑業農民工的工傷認定工作,由建設項目坐落地的區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負責。
四、本市用人單位所屬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的職工發生工傷的,除本通知第一、三條規定的情形外,應按照下列規定管轄:
(一)分支機構已經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應當由分支機構登記注冊地的區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管轄;
(二)分支機構未依法登記注冊,但是已經以分支機構名義獨立參加工傷保險,以用人單位名義申請工傷認定的,由參保地的區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管轄。
(三)上述情形以外的,應當由具備法人資格的用人單位登記注冊地的區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管轄。
五、外埠登記注冊的用人單位進津生產經營的,不屬于《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跨省市流動作業單位范圍,在津生產經營期間所屬職工發生工傷的,除本通知第一、三條規定的情形外,應按照下列規定管轄:
(一)已在外埠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參保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管轄;
(二)未在外埠參加工傷保險,但已在本市依法登記注冊分支機構或者在本市參加工傷保險的,應當由分支機構登記注冊地或者參保地的區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負責管轄;
(三)既未在外埠參加工傷保險,也未在本市依法登記注冊分支機構或者參加本市工傷保險的,由在津生產經營地的區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負責管轄。
六、各區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就工傷認定管轄權發生爭議經協商不成的,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指定管轄,具體程序按照《天津市工傷認定工作操作規程》有關規定執行。
七、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市人力社保局關于調整完善工傷認定管轄分工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3〕44號)同時廢止。
附件: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直接負責工傷認定的用人單位名單
2017年3月13日
附件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直接負責工傷認定的用人單位名單
1.中鐵十八局集團有限公司
2.中鐵十六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3.鐵道第三勘察設計院集團有限公司
4.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天津有限公司
5.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6.天津天鐵冶金集團有限公司
7.中交第一航務工程局有限公司
8.北京鐵路局天津社會保險辦公室統一管理社會保險事務的鐵路系統各單位
9.天津市體育局所屬訓練單位
10.天津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
11.天津人力資源開發服務中心
12.天津中天天杰人力資源開發服務有限公司
13.天津市天杰人力資源開發服務中心
14.天津市天普人力資源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
2017年3月14日
為進一步提高服務效能,保障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依法確診職業病后能夠及時進入工傷認定工作程序,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市政府令第50號)、《市人力社保局關于印發天津市工傷認定工作操作規程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7〕14號)及有關規定,現就調整我市工傷認定工作管轄分工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負責下列人員的工傷認定工作:
(一)患職業病的職工;
(二)在本市登記注冊或者參加工傷保險,具有跨省市流動作業性質的用人單位(名單見附件,含所屬子公司、分公司)職工;
(三)參加本市工傷保險統籌的公務員單位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濱海新區區屬單位上述人員由濱海新區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直接負責);
(四)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應當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管轄的其他情形。
二、各區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負責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管轄范圍以外,登記注冊在本轄區內的用人單位職工工傷認定工作。
三、建筑業農民工的工傷認定工作,由建設項目坐落地的區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負責。
四、本市用人單位所屬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的職工發生工傷的,除本通知第一、三條規定的情形外,應按照下列規定管轄:
(一)分支機構已經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應當由分支機構登記注冊地的區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管轄;
(二)分支機構未依法登記注冊,但是已經以分支機構名義獨立參加工傷保險,以用人單位名義申請工傷認定的,由參保地的區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管轄。
(三)上述情形以外的,應當由具備法人資格的用人單位登記注冊地的區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管轄。
五、外埠登記注冊的用人單位進津生產經營的,不屬于《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跨省市流動作業單位范圍,在津生產經營期間所屬職工發生工傷的,除本通知第一、三條規定的情形外,應按照下列規定管轄:
(一)已在外埠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參保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管轄;
(二)未在外埠參加工傷保險,但已在本市依法登記注冊分支機構或者在本市參加工傷保險的,應當由分支機構登記注冊地或者參保地的區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負責管轄;
(三)既未在外埠參加工傷保險,也未在本市依法登記注冊分支機構或者參加本市工傷保險的,由在津生產經營地的區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負責管轄。
六、各區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就工傷認定管轄權發生爭議經協商不成的,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指定管轄,具體程序按照《天津市工傷認定工作操作規程》有關規定執行。
七、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市人力社保局關于調整完善工傷認定管轄分工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3〕44號)同時廢止。
附件: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直接負責工傷認定的用人單位名單
2017年3月13日
附件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直接負責工傷認定的用人單位名單
1.中鐵十八局集團有限公司
2.中鐵十六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3.鐵道第三勘察設計院集團有限公司
4.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天津有限公司
5.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6.天津天鐵冶金集團有限公司
7.中交第一航務工程局有限公司
8.北京鐵路局天津社會保險辦公室統一管理社會保險事務的鐵路系統各單位
9.天津市體育局所屬訓練單位
10.天津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
11.天津人力資源開發服務中心
12.天津中天天杰人力資源開發服務有限公司
13.天津市天杰人力資源開發服務中心
14.天津市天普人力資源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
2017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