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
關于調整鎮江市2018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通知
關于調整鎮江市2018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通知
(鎮人社發〔2018〕159號、鎮財社〔2018〕333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鎮江新區,鎮江高新區,各有關單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調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實施意見》(蘇人社發〔2018〕204號)的規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報省人社廳、財政廳批準,現就調整我市2018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和時間
2017年12月31日前已經領取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以及已按規定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傷殘津貼差額的工傷人員,從2018年1月1日起調整相關定期待遇。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間經審批領取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從2018年7月1日起,參照本調整辦法調整工傷定期待遇。
二、調整辦法
(一)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在原傷殘津貼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金額分別為:一級傷殘增加268元,二級傷殘增加246元,三級傷殘增加224 元,四級傷殘增加 210元。
(二)五至六級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且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工傷職工調整前月傷殘津貼的6.6 %增加傷殘津貼。調整后的傷殘津貼低于我市現行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一至四級傷殘津貼補差的人員,按工傷職工調整前月傷殘津貼補差金額的6.6%增加。
(四)供養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增加66元。
(五)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個等級,月標準分別調整為3147 元、2517元和 1888元。
(六)適當傾斜:2017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年齡以本人有效身份證確定的出生年月為準,下同)不足75周歲、年滿75周歲不足80周歲及年滿80周歲以上的享受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分別增發15元、25元、35元。
三、資金來源
此次調整所需資金按原渠道列支。
鎮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鎮江市財政局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