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
關于進一步加強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規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關于進一步加強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規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遼人社〔2018〕150號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當前工傷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人社廳函(2018) 317號〉精神,進一步規范全省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有關工作,堵塞工作中各環節的漏洞和問題,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依法行政,規范工傷認定管理 (一)規范工傷認定程序。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嚴格依據法定程序逬行工傷認定,按照受理申請、材料補正、證據審核、案 件調查、例會研究、作出決定、結論送迗的程序嚴格辦理。其中, 對不符合受理范圍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 書》;對申請材料不完整的,應當在規定時限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對職工傷情有異議的,特別是死亡情形的,應當逬行案件調查、核實取證。
(二)嚴格工傷認定行政行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逬行工傷認定時,應嚴格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 辦法》(省政府令第316號)的有關規定執行,依法行政,履行 職責,承擔責任。其中,對視同工傷的情形,必須采取從嚴的原 則,不得揎自外延政策界定范圍;對涉及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的情形,必須同時滿足合理時間、合理路線、交警部門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車輛交通事故認定等條件;對涉及醉酒、 吸毒、自殘自殺、故意犯罪等情形的,應當以有權機關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結論性意見為依據;對因病死亡的情形,應嚴格按照職工在工作時問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當場死亡,或者在工作崗位突發疾病且情況緊急,直接送往醫療機構搶救并在48小時內死亡的條件進行界定。
(三)嚴格把握工傷與疾病的界定。針對職工因腰椎、脊柱、頸椎、心腦血管疾病、抑郁或精神障礙等情形申請工傷認定的,社會保險行玫部門在不能有效判定是否為工傷所致的情況下,應當及時向申請人下達《中止工傷認定通知書》,并委托勞動鑒定委員會進行工傷與疾病界定的鑒定。鑒定結論明確與本次事故傷害存在直接因果關系的,才能認定為工傷。
(四)建立疑難案件聯席會議制度。針對個別疑難案件存在行政機關與司法部門理解角度不一致的現象,而判定標準又處在政策法規邊緣沒有明確的界定,從而造成行政機關敷訴的問題,各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主動與法制部門、人民法院溝通協調,建立疑難案件三方聯席會議制度,做到關口前移,消除分歧,特殊情況可通過協調人民法院出具司法建議的方式妥善處理,有效降低敗訴率,提升政府部門公信力。
二、準確把握國標,加強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傷殘等級鑒定)管理
(五)加強專家隊伍建設,提升勞動能力鑒定水平。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將具有醫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熟練掌握《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國家標準,具有良好職業道德的高素質醫療工作者納入專家團隊。通過組織培訓,提升鑒定專家業務水平;通過典型案例研討交流,積累專家工作經驗,提高處理疑難爭議問題的能力。
(六)規范勞動能力整定管理,公正公平公開組織鑒定。勢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鑒定申請后,應當從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進行獨立、客觀、公正的鑒定,并提出鑒定意見,鑒定結論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干涉。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傷殘等級結論。專家組認為醫療材料與工傷職工現場查體不符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組織被鑒定人做進一步醫學檢查,并嚴格進行身份核實,防止冒名頂替。
(七)規范委托勞動能力鑒定。對于因工受傷未按法定程序 逬行工傷認定的,或用人單位存在老工傷歷史遺留問題無待遇補 償標準的,以及其他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情形,勞動能力鑒 定委員會可以接受用人單位、工會組織、勞動人寧仲裁機構、人 民法院等單位的委托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委托單位應出具正式委 托書,標明委托鑒定部位,注明蠖行待遇補償責任主體并做出承 諾。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僅對委托鑒定活動的規范性和鑒定結論 的真實性承擔責任。
(八)規范再次鑒定工作。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近親屬對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 到市級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憑相關材料向省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在法定期 限內作出再次鑒定結論,該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由用人單位提 出再次鑒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有義務記合提供相應材料和參加現 場再次鑒定,拒不配合的可以哲停其工傷保險待遇。經省鑒定專 家組核實,市級鑒定結論存在較嚴重失誤的,省勞動能力鑒定委 員會將遐還相關鑒定材料,責令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重新復核,嚴格按照國家標準重新作出鑒定結論,并將情況及時上報。
三、嚴格資格審核,從嚴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 力程度鑒定(病退鑒定)管理
(九)嚴格報名資格審核,準確界定病退鑒定人員范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從嚴審核報名資格,申請參加病遐鑒定人員必 須符合以下條件:一是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經過系統治療后, 身體功能對工作、生活造成較大彩響,其本人的勞動能力不能滿 足崗位需求;二是精神類疾病患者的病程需達到5年以上,慢性 器質性精神障礙患者病程需達到2年以上,經系統治療取得精神 病醫院的住院病志和診斷書;三是循環科、呼吸等內科、內分泌 類疾病患者病程需達到12個月以上,并取得住院病志及診斷書; 四是惡性腫瘤患者可不要求病程,但需提交住院病志及病理報 告;五是瘢癇類疾病患者病程需達到2年以上,提交病志材料中 應明確瘢癇發作頻率的記載。
(十〉防止病退鑒定冒名頂替和病志造假。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織鑒定前應認真核實被鑒定者身份其偽,利用身份證識別 儀等設備逐一逬行核查。除精神類疾病和腫瘤患者外,其他科目被鑒定人在專家組鑒定前應逬行必要的身體檢查,根據國家鑒定標準和基準指標確定體檢項目。對體檢指標數據與本人提交材料 不符,涉嫌病志造假的,一律取消鑒定資格。對所有被鑒定為“完 全喪失勞動能力”結論的被鑒定人,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進行100%的病志真實性核査。
四、建立信息共享平臺和部門協同機制
(十一)建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數據庫各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勞動能力鑒定部門應建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 定人員信息數據庫,項目包括工傷職工個人信息、認定傷殘部位、 鑒定時間和鑒定結論、輔助器具配置、護理依賴等信息。各地各部門應以年度為單位,毎年年末應將全年信息匯集到年度總數據庫,報省廳業務主管部門。
(十二)建立部門協同和信息共享機制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鑒定機構和經辦機構應建立部門協同機制,緊密配合,互相支持, 協同工作。各部門應指定專門人員做好信息對接。各地要利用“金 保工程”信息平臺加快完善信息系統建設,利用信息化手段逬一步規范工傷保險工作。
五、加強檢查監督和打擊欺詐行為
(十三)建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公示制度。各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鑒定機構,要將工傷認定決定、勞動能力鑒 定結論人員信息定期在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官方網站公 示,病退鑒定結論在此基礎上另要求用人單位在本單位公共區域 醒目位置張榜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中應明確受理舉報部門 和舉報電話。公示期間未接到投訴舉報的,應在公示期結束后將 結論名單轉給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后續業務辦理;如有投 訴舉報,應及時對被舉報人的檔案及材料重新進行審核,必要時可到用人單位和醫療機構延伸調查。
(十四)加弳省級監督。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業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毎年第四季度要組織專業人員對各市逬行專項檢查,對檢查結果逬行通報。
(十五)嚴厲打擊欺詐行為。對用人單位和個人擅自偽造、 涂改病志或診斷書,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等欺詐行為,要按照社會 保險法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陣部公安部關于加強社會保險欺詐 案件査處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 14號)等規定, 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十六)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要求。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陣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各業務部門要嚴格按照相 關要求承擔各自職責,進一步規范管理,將本通知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遼寧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