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
湖南省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于印發《湖南省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的通知
湘人社發〔2018〕40號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進一步規范特殊工時管理,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于修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74號)、《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4號)、《湖南省工資支付監督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1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我們研究制定了《湖南省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當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8年9月3日
湖南省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管理,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于修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74號)、《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4號)、《湖南省工資支付監督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1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因生產特點或者工作性質特殊、不能實行國家規定的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本辦法規定,經批準可以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特殊工時工作制包括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四條 用人單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崗位,經批準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一)對企業經營管理負有決策、指揮等領導職責的高級管理崗位,包括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監事等;
(二)勞動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時間且無考勤要求的技術、研發、創作等崗位;
(三)需要機動作業、由勞動者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時間的外勤、推銷、長途運輸等崗位;
(四)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崗位。
第五條 用人單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崗位,經批準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一)地質及資源勘探開發、建筑、制鹽、制糖、旅游、漁業、海運等行業中,部分受季節、資源、環境和自然條件限制需要集中作業的崗位;
(二)交通、鐵路、郵政、電信、內河航運、航空、電力、石油、石化、金融等行業中,部分中斷作業可能會影響社會公共利益的崗位;
(三)因勞動者家庭距離工作地點較遠,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崗位;
(四)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崗位。
第六條 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崗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由提供崗位的單位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將許可結果告知勞務派遣單位。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直接為被派遣勞動者申請實行特殊工時制度。
第七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對用人單位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進行審批和管理。
省屬單位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進行審批和管理。
第八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根據單位實際情況嚴格把關,合理確定其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范圍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計算周期,不得隨意放寬范圍;對申請實行以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時的單位進行嚴格審批。
第九條 用人單位申請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書面申請報告和行政許可申請表;
(二)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外地企業在湘分支機構提交法人授權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用人單位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崗位說明;
(四)單位工會對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意見。沒有成立工會組織的,提交實行特殊工時制度涉及崗位職工的意見;
(五)勞動用工備案手續;
(六)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集體合同、考勤、休息休假、薪酬分配等相關勞動管理制度;
(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審查情況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非首次申請的用人單位需提交上年度特殊工時制度實施情況的報告;申請崗位涉及被派遣勞動者的,需提交勞務派遣單位的意見;
第十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一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受理申請后,根據實際需要可以采取書面審查或實地審查的方式。實地審查時,應當至少有兩名工作人員同時進行。重點對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工作場所和崗位進行現場勘察,審查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崗位的考勤、實際工時、休息情況。同時,按照適當比例與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職工進行座談,聽取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意見。座談會要制作簽到名單及座談會記錄,座談人員簽名并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第十二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設定有效期。
初次申請的用人單位,行政許可有效期一般為一年。勞動關系和諧企業可準予兩年的有效期。省級以上勞動關系和諧企業可準予三年的有效期。
第十三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用人單位申請之日起13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或延續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決定。如遇特殊情況需延期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日,但應說明延期的理由和延長的時間,并將《延期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第十四條 經批準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應及時向本單位勞動者進行公示,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工時制度。
用人單位應加強管理,不得擅自擴大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范圍,要在充分聽取職工方意見的基礎上,合理確定勞動定額或其他考核標準,注意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方式,確保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第十五條 經批準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對在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崗位上工作的女職工和未成年工,應依法落實國家和地方相關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合理調整其工作時間和任務。
第十六條 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工資。
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在綜合計算周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其計算周期內平均日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相同,超時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應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工資。
對從事第三級以上(含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工作崗位的,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1小時,且每周至少有一個連續24小時的休息時間。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建立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登記存檔制度。登記存檔內容應包括工種崗位、實行人員、行政許可有效期、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計算周期、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考勤記錄。檔案保存期應不少于有效期滿后兩年。
第十八條 各市州、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及時將批準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名單及相關情況報告上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特殊工時行政許可事中事后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已經批準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度用人單位的指導和監督檢查。每年監督檢查戶數不得少于已批準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度用人單位的20%。監督檢查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并對監督檢查的情況和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備案。
第二十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認真保管特殊工時工作制的審批材料及監督檢查情況的記錄,按照檔案管理制度立卷歸檔,以便隨時查閱。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