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區
銀川市關于進一步規范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參加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銀人社發〔2019〕29號)
銀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銀川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關于進一步規范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參加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人社發〔2019〕29號
市社保局,各縣(市)區人社局、行政審批服務局(中心),寧東基地社會事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為進一步規范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參加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杜絕部分用人單位選擇性參加社會保險,侵害職工社會保險合法權益,現就我市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參加社會保險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參加“五險”并實行社會保險費統一申報核定
各用人單位(含各類人力資源代理服務單位)要嚴格按照《勞動法》、《社會保險法》規定,為其職工申報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五項社會保險手續,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各類用人單位在辦理參保手續時應統一參加五項社會保險,五項社保費用統一申報核定。對個別用人單位只申報辦理了工傷保險的,要進行清理,應當統一參加五項社會保險,五項社會保險費統一申報核定。
二、嚴格按照寧夏工程建設項目規定參加工傷保險
在我市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的所有企業,應當為其所有職工包括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工會《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實施方案》(寧人社發〔2015〕32號)和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通運輸廳、鐵路蘭州局集團有限公司、水利廳、中國民用航空局寧夏安全監督管理局《關于做好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寧人社發〔2018〕42號)及寧夏回族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關于印發<寧夏工程建設項目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業務經辦流程>的通知》(寧社保發〔2018〕10號)規定的參保范圍、經辦流程辦理。涉及工傷保險的相關審批事項及流程,應按“放管服”改革精神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的通知》(國辦發〔2018〕33號)進行相應優化。
三、關于工傷保險費率的確定
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的確定,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寧政辦發〔2016〕134號)規定,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對于各級行政審批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明確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以明確的經營范圍中最高風險行業費率確定該單位工傷保險費率;對于各級行政審批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未明確的,由參保單位在《銀川市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參保繳費單位基本情況表》中如實填寫具體的生產經營范圍,并加蓋單位公章。
尚未列入國家現行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表的用人單位,暫按0.75%繳納工傷保險費,待國家明確行業分類后再按規定調整費率。
用人單位不如實填寫生產經營范圍的用人單位,發生工傷事故,社保經辦機構暫不予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向核發營業執照的行政審批部門核清生產經營范圍后,社保經辦機構按照規定重新確定工傷保險費率,并補繳工傷保險費,按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對已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的按上述流程確定費率并補繳工傷保險費,同時,將該類企業列入社保非誠信名單。
本通知自2019年2月1日起執行。
銀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銀川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201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