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按項目參保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問題的函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按項目參保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問題的函
浙人社函[2018]148號
嘉善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寶業湖北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工人馬井忠工傷保險待遇可否享受的請示函》(善人社[2018]81號)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工傷保險關系是一種權利與義務對等的關系,參保對象履行參保義務同時享有工傷保障權利。判斷參保對象是否履行參保義務的核心要件是其是否已繳納工傷保險費,參保對象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與工傷保險之間的契約關系就已成立。
寶業公司喆園項目(以下簡稱喆園項目)于2017年7月21日按項目方式參保,并于2017年7月20日按規定一次性繳納工傷保險費,喆園項目即依法享有得到工傷保障的權利。在有效參保期內,喆園項目上發生的工傷事故應當得到包括待遇補償在內的保障,人社部門不能以喆園項目未按要求落實動態實名制管理為由剝奪其應享有的權利。
建筑業按項目參保是一種有別于按用人單位參保的特殊方式。按用人單位方式參保,不按規定申報職工增減名單會導致稅務征收部門無法征收到相應的工傷保險費,即未履行參保繳費義務;按項目方式參保,即使未按規定申報職工增減名單,其工傷保險費也已在辦理開工參保手續時一次性繳納,即已履行參保繳費義務,該兩種參保方式有本質區別。
你局列舉的判斷馬井忠不符合工傷保險待遇享受條件的主要政策依據(《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一條、嘉政發[2007]9號、善人社[2016]81號)所規范的是按用人單位方式參保的情形,不能作為判定按項目方式參保的權利義務之間關系的依據。
喆園項目未落實動態實名制管理的要求,是其工作上的瑕疵,這種瑕流不貶損其得到工傷保障的權利。對于項目上類似的漏洞和問題,人社部門要履行管理職責義務,可以通過費率杠桿等手段予以約束和規范。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