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
女職工值夜班慘遭暴力性侵導致精神異常,是否屬于工傷?
25歲的唐理(化名)家住湖南省長沙,大學畢業時通過校招成為某國企的員工,已在公司配電間總機房工作兩年多。
25歲女工值夜班被猥褻
2017年3月29日,輪到唐理和許倩上夜班,按照總機房內部的慣例,兩人一班,輪流值守,替換休息,這天的上半夜由唐理負責監控儀表,下半夜由許倩接替。凌晨1時30分左右,唐理沿著樓廊去衛生間,經過步行樓梯處時,突然被人從身后緊緊抱住,“誰啊,”她嚇得驚叫了一聲,對方立即捂住她的嘴巴:“不許喊!”
接著,她被勒住脖子拖至步行樓梯通道拐角處,安全門隨即被對方用腳蹬上。通道拐角沒有照明燈,借著樓梯靠墻窗戶透出的月光,唐理隱約看見是一名身材魁梧的男子,臉上露出兇狠的神情,整個身體抵住她動彈不得,一手把她的嘴巴緊緊捂住,一手胡亂摸她的身體,唐理拼命掙扎,趁隙狠狠咬住對方的手指,“哎喲,”被咬痛的男子放開手,轉而騎壓在唐理的身上,對著她的頭部和臉部以及身體亂拳揮舞。
“快來人啊,救命!”唐理終于發出了短促的呼救,一會兒,樓梯走廊似乎傳來了腳步聲,男子遲疑數秒,站起身子迅速向樓下逃竄。當兩名保安趕到現場時,只見唐理衣衫凌亂,連連驚呼著:“不要碰我!”許倩上前追問原委,唐理繼續哭泣不止,不肯回答。一直到第二天上午,唐理始終恍恍惚惚,不讓人靠近自己,反復說著“不要碰我”這句話,在此期間,還出現了兩次小便失禁的情況。公司派人和聞訊趕來的唐理父母陪同她前往醫院。
不認定工傷后“民告官”
轄區派出所火速摸排調查,3月30日下午,抓獲嫌疑人金某。事后,金某以強奸罪(未遂)被追究刑事責任,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數天后,經某精神衛生中心初步診斷,唐理為創傷后心理應激障礙,讓其入院治療。住院一個月,唐理應激障礙的情形消除,準許她出院回家休養,醫囑服用指定藥物,并定期接受心理咨詢。
2017年5月10日,公司安排人力資源部門向當地人社局提交了關于唐理的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經過審核和研究,認為她不符合工作原因引起傷害的情形,于當年6月15日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接到這個決定,唐父怒氣沖沖找到公司領導,“明明是在上班過程中受的傷害,憑啥不認賬?”公司方面對唐家的遭遇表示愛莫能助,“這不是我們力所能及的”。建議唐理“民告官”,讓人社局收回決定。于是,2017年11月6日,唐理委托代理律師,向長沙市芙蓉區法院遞交了行政訴訟狀。
法庭交鋒
法院受理案件后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2017年12月13日,第一次公開開庭。
在這次開庭中,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了訴訟。原被告雙方及第三人對唐理在上班期間遭受性侵的事實,沒有任何異議。法庭上,唐理的代理律師與人社局重點圍繞遭受性侵傷害,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的“因履行工作職責”進行了激烈交鋒。
唐理起訴稱,自己在公司值班時遭遇暴力性侵,雖然對方并未得逞,但因為這起事件,自己的身心受到極大摧殘,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應認定為工傷。而人社局作出不認定工傷的決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人社局對為何作出不予認定的決定給出了理由,其辯稱,《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了職工認定工傷的七種情形,其中第一種情形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第三種情形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原告唐理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遭受他人性侵,雖然屬實,但不是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暴力傷害。
唐理所在的工作單位在開庭時陳述意見稱,事發后,公司領導和員工多人多次去看望唐理,對其安慰勸導,但她反應遲鈍,與之前積極樂觀的外表判若兩人,足以表明她符合工傷認定的情形。
合議庭認為,現有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唐理所受的精神傷害,與性侵事件有直接的因果關系,精神殘疾是指各類精神障礙持續一年以上,仍然存在認知、情感和行為障礙,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鑒于唐理所受傷害臨近一年,從公平原則出發,要求原告方在2018年3月下旬前補充舉證,擇日開庭審理。
終于認定為工傷
2018年4月12日,法院再次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原告當庭向法院提交了兩份司法鑒定意見,包括認定唐理目前精神狀態的意見,唐理所受精神損害與性侵事件因果關系的鑒定。
針對原告當庭出示的司法鑒定意見,人社局仍然辯稱,
嫌疑人金某已由檢察院公訴,金某與唐理在工作上沒有交集,性侵犯和犯罪對象的選擇是隨機的,并未因工作矛盾產生有預謀的犯罪,因此金某對唐理的性侵與《工傷保險條例》中要求的“因履行工作職責”導致傷害并無關聯,是平行發生的事件,不存在因果關系,不屬于工傷。
人社局還提出,唐理的受害結果系犯罪行為導致,與第三人即唐理所在公司管理不當存在直接關聯,唐理除通過向加害人金某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外,還可向公司主張權利,完全可以獲得充分的經濟賠償。故不予認定其工傷,并不妨礙其根本利益的實現。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職工有以下情形的,應認定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意外傷害等。根據該規定進行工傷認定,應當考慮兩重因果關系,即履行工作職責與暴力等意外傷害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暴力等意外傷害行為與傷害結果、范圍之間的因果關系。
在日常工作中,勞動者“上衛生間”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與勞動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本案中,唐理值班時在去衛生間的走道上,遭到金某暴力性侵,其受害地點屬于履行工作職責的合理活動范圍,可以認定為履行工作職責的延伸,因履行工作職責而實施的合理行為導致受傷,應當屬于“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范疇。
其次,從性侵行為與唐理所受傷害的結果、范圍之間因果關系看。原告在入職第三人某公司時,經過體檢,各項體征指標均為正常。公司提供的年度考評記錄表明,唐理平時工作表現良好,人際關系和諧,屬于心智健全的人格。從事件發生至今,唐理一直處于就醫過程中,其精神狀況和認知能力較以前明顯下降,司法鑒定意見也表明,唐理的傷害后果與2017年3月29日的性侵遭遇有直接的關系。
2018年4月12日,長沙市芙蓉區法院當庭判決,人社局對唐理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適用法律、法規錯誤,依法予以撤銷,被告在判決生效后60日內對某公司關于唐理受傷害的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近日,長沙市某人社局向唐理送達了《工傷認定決定書》,明確了唐理的工傷等級,根據規定,給予了她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在家人的陪伴下,唐理的身心逐漸得到康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