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
衢州市退休返聘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試行辦法(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衢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衢州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衢州市稅務局關于印發衢州市退休返聘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
衢市人社發〔2019〕50號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稅務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衢州市退休返聘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衢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衢州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衢州市稅務局
2019年4月26日
衢州市退休返聘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試行辦法
為保障退休返聘人員在繼續就業期間的合法權益,化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和諧穩定發展,現就我市試行退休返聘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制定本辦法。
一、參保范圍及對象
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包括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基金會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聘用男性65周歲及以下、女性60周歲及以下已享受機關事業單位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以下簡稱退休返聘人員)期間,用人單位可為其單獨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退休返聘人員個人不繳費。
二、基金籌集及管理
退休返聘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繳費標準、參保手續、基金管理,參照《衢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衢州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衢州市稅務局關于試行職業技工等學校學生在實習期間和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在繼續就業期間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實施方案》(衢市人社社〔2018〕142號)執行。
三、工傷認定及待遇
退休返聘人員在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期間,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范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標準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及國家和省相關配套規定執行。
本試行辦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今后,上級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