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
衢州市關于試行職業技工等學校學生在實習期間和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在繼續就業期間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實施方案
衢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衢州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 衢州市稅務局 關于試行職業技工等學校學生在實習期間和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在繼續就業期間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實施方案
衢市人社社〔2018〕142號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保障職業技工等學校學生在實習期間和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在繼續就業期間(以下分別簡稱實習生、超齡就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化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3部門《關于試行職業技工等學校學生在實習期間和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在繼續就業期間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浙人社發〔2018〕85號)的規定,現就我市試行實習生和超齡就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參保范圍及對象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包括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基金會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實習單位)),可以根據本方案的規定,按用人單位(實習單位)屬地管理原則,在用人單位(實習單位)統籌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本單位的實習生在實習期間、超齡就業人員在繼續就業期間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
本方案所指實習生,是指由職業技工院校集中統一安排到實習單位進行學期性實習,年齡不小于16周歲的學生。
本方案所指超齡就業人員,是指未享受機關事業單位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男性65周歲及以下、女性60周歲及以下,接受用人單位聘用繼續就業期間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
二、工傷保險基金籌集
用人單位(實習單位)以本單位實習生和超齡就業人員的勞動報酬總額為基數,按本單位的工傷保險費率,按月繳納工傷保險費。實習生和超齡就業人員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實習生或超齡就業人員的月勞動報酬高于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計算;低于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計算。對難以確定月勞動報酬的,可按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
工傷保險費的征收,由稅務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征收,并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
三、工傷保險待遇
實習生和超齡就業人員在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期間,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范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標準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及國家和省相關配套規定執行,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待遇,由用人單位(實習單位)承擔用人單位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因與用人單位(實習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實習生參保前,實習單位可與相關學校在實習協議中,約定待遇補償辦法。
已參保超齡就業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標準分別計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保險關系同時終止。
四、參保手續
增設“實習生和超齡人員工傷”征收品目(社保方代碼2850800,稅務方代碼1020401012330006),專門用于實習生和超齡就業人員的工傷保險征收工作。該征收品目繳費基數、費率和應繳費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后,傳遞稅務機關征收入庫。
用人單位(實習單位)為實習生辦理參保手續時,應提供經職業技工等學校、實習單位、學生三方簽訂的實習協議;為超齡就業人員辦理參保手續時,應提供勞務合同、未享受機關事業單位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承諾。實習協議到期或勞務合同解除、終止的,用人單位(實習單位)須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關系終止手續。
用人單位(實習單位)應嚴格審查實習生和超齡人員的參保條件,不符合參保條件納入參保范圍的、以及符合參保條件但未參保的,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等法規。
五、其他
用人單位(實習單位)實習生和超齡就業人員的工傷保險費支繳情況,計入用人單位(實習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
建筑施工項目的實習生和超齡就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辦法,繼續按建筑施工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實施方案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今后如遇有新的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衢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衢州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衢州市稅務局
2018年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