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青島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會議紀要(十三)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青島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會議紀要(十三)
青中法聯字【2018】5號
各區、市人民法院、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為進一步統一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裁判尺度,提高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裁判質量,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青島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8年7月18日召開聯席會議,青島市律師協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委員會列席會議,本次聯席會議對以下問題達成一致意見:
一、用人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依法與工傷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工傷職工主張用人單位支付其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工傷保險待遇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職工發生工傷后死亡,未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因工死亡,職工的近親屬主張用人單位支付因工死亡待遇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勞動者向用人單位主張未簽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在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其曾向勞動者提出簽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對于勞動者的該請求不予支持。
四、勞動者申請仲裁主張用人單位支付其待崗工資,停工留薪期工資、帶薪年休假工資,每項確定的數額均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按終局裁決處理。
五、申請人仲裁請求均未得到支持的,如符合終局裁決規定情形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按終局裁決處理。
六、終局裁決僅展于申請人為勞動者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
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于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有較大爭議的,對于勞動者的仲裁請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宜作出終局裁決。
八、終局裁決作出后,勞動者依法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依法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銷仲裁裁決的,中級人民法院對用人單位的申請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其申請。基層人民法院審理勞動者提起的訴訟時,對于終局裁決主文確定的事項,對用人單位抗辯的審查僅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
九、本紀要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本紀要實施前有關規定與本紀要不一的,以本紀要為準。
2018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