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
未簽合同職工發生工傷 法院判企業賠錢補繳社保
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職工發生工傷后,企業仍需擔責。日前,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判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向職工支付相應費用。
2013年11月,烏魯木齊某建設公司招錄羅某為其從事工地綠化工作。工作后的羅某未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公司也未給羅某繳納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費。
2014年10月,羅某乘三輪車去工地時車輛發生側翻,導致羅某全身多處受傷。羅某被送至醫院治療,共住院29天。經認定,羅某此次受傷為工傷,工傷鑒定為傷殘八級。受傷后的羅某不能再為公司勞動,公司索性否認與羅某存在勞動關系,拒不向社保機構申請工傷。之后羅某起訴,請求法院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2016年4月,羅某向烏魯木齊高新區(新市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建設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共計44萬余元,并補繳2013年11月至2016年3月入院前共計27個月的社保費用。根據仲裁裁決,建設公司應支付羅某各項費用共計14萬余元,并為其繳納14個月的社會保險費。
羅某和建設公司不滿仲裁決定,訴至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建設公司支付羅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各項費用共計16萬余元,并判決建設公司補繳羅某27個月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費。
建設公司不服判決,上訴至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二審判決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