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河北省關于調整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北省財政廳
關于調整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冀人社規〔2019〕4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雄安新區公共服務局、改革發展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經省政府同意,決定對我省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標準進行統一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調整范圍
本次調整的范圍為2018年12月31日前,享受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及其供養親屬。調整后的標準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二、調整標準
(一)1至4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的調整。根據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1級傷殘315元,2級傷殘300元,3級傷殘285元,4級傷殘270元。調整后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 準的,應補足至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二)對于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5、6級傷殘職工,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以下標準為其增加傷殘津貼:5級每人每月增加額不得低于255元,6級每人每月增加額不得低于235元。調整后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補足至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四)生活護理費的調整,按照冀人社字〔2017〕20號規定執行。
三、資金渠道
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所需費用,已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用人單位1級至4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在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的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按原渠道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用人單位1至4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以及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5級、6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由工傷人員現所在單位支付。
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工作直接關系工傷職工及其供養親屬的切身利益,是工傷保險發揮保險功能、保障工傷職工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和諧和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舉措。各級人社、財政等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周密部署、認真組織,切實抓好政策落實,確保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及時足額發放。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北省財政廳
2019年5月2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