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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關于調整本市工傷人員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標準的通知(滬人社規〔2019〕24號 )
關于調整本市工傷人員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標準的通知
滬人社規〔2019〕24號
各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保障工傷人員的基本生活,根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規定,經市政府同意,自2019年1月1日起對本市致殘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和生活不能自理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標準進行調整,具體通知如下:
一、2018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且致殘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在2018年享受的標準基礎上調整,其中致殘一級增加960元/月,致殘二級工傷人員增加875元/月,致殘三級增加812元/月,致殘四級增加763元/月。
調整后的傷殘津貼最低標準為:致殘一級7386元/月,致殘二級6911元/月,致殘三級6484元/月,致殘四級6082元/月。
二、2018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且經確認生活不能自理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在2018年享受的標準基礎上調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傷人員增加817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工傷人員增加653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傷人員增加490元/月。
調整后的生活護理費標準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4383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3506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2630元/月。
三、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的致殘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增加的傷殘津貼低于其2019年基本養老金增加額的,按養老金增加額計發。
四、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發生工傷且致殘一級至四級的工傷人員,按《實施辦法》規定計發的傷殘津貼低于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計發。
五、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實施辦法》規定支付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其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后增加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單位按照《實施辦法》規定支付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其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后增加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六、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本通知實施前已按《關于調整本市工傷人員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標準的通知》(滬人社規〔2019〕7號)規定調整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標準的工傷人員,按本通知規定的標準重新核定后予以補差。
《關于調整本市工傷人員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標準的通知》(滬人社規〔2019〕7號)同時廢止。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