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
山西省關于印發《山西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目錄和費用限額標準》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 西 省 財 政 廳
關于印發《山西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
目錄和費用限額標準》的通知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人社部、民政部、國家衛計委印發的《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及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目錄,結合我省實際,對我省現行的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項目和費用限額標準進行了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切實加強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管理工作。調整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項目,提高項目配置費用限額標準,是進一步滿足工傷職工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保障工傷職工工傷保險權益的重要舉措,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進一步提高認識,積極建立和完善各項制度,簡化程序,規范流程,加強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等各項服務工作。對輔助器具裝配機構不能安裝的假牙,各級經辦機構可以與能提供此類服務的工傷醫療協議機構簽訂輔助器具配置協議,進行協議管理。
二、嚴格結算管理。經辦機構在結算輔助器具配置費用時,要認真核實輔助器具制作單據和必要的佐證依據,嚴格按照《山西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目錄和費用限額標準》確定的輔助器具項目及費用限額標準支付相關費用。堅決杜絕“冒名頂替”“張冠李戴”“無中生有”等各種形式的騙取、套取輔助器具配置費用行為。
三、做好醫療救治過程中的輔助器具配置工作。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間需要立即配置《山西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目錄和費用限額標準》規定的矯形器(不包括截癱行走矯形器)的,工傷職工、近親屬或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傷醫療協議機構提出的配置意見填寫《山西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報備表》(附件2),并在配置前向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及經辦機構進行報備,配置費用由用人單位墊付。工傷醫療終結后,用人單位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由經辦機構核撥。
四、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2008年11月10日,原山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山西省財政廳《關于調整我省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項目和費用限額的通知》(晉勞社廳發〔2008〕120號)同時廢止。已按原標準安裝配置輔助器具的輔助器具項目,達到本通知規定使用年限的按此通知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報告。
附件:附件.zip
2019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