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天津市人社局河北省人社廳關于工傷認定工傷勞動能力鑒定委托合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名 稱: 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局關于工傷預防培訓費使用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布機構: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文 號: 津人社辦發〔2019〕105號
發文日期: 2019-09-05
天津市人社局河北省人社廳關于工傷認定工傷勞動能力鑒定委托合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天津市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海河教育園區社會事業發展局,河北省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雄安新區公共服務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落實《京津冀工傷保險工作合作框架協議》相關要求,方便津冀兩地跨省生產經營的用人單位就近辦理工傷保險事項,提升管理服務效能,現就工傷認定、工傷勞動能力鑒定(以下簡稱工傷認定鑒定)委托合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內容
登記注冊地在天津市、坐落地或生產經營地在河北省,或登記注冊地在河北省、坐落地或生產經營地在天津市的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鑒定(限傷殘等級鑒定)事項,可以到其坐落地或生產經營地人社行政部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或承擔相關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生產地人社等部門)辦理。
生產地人社等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工傷認定調查、組織勞動能力鑒定等工作,登記注冊地有管轄權的人社行政部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或承擔相關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注冊地人社等部門)依據生產地人社等部門反饋的內容及結論,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工傷認定決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等文書。
二、工作流程
(一)備案登記
在津冀登記注冊、跨省生產經營的、有就近辦理工傷認定鑒定需求的用人單位,可向注冊地人社等部門提出就近辦理的備案申請,提供坐落地或生產經營地具體地址并附佐證材料。經審核無誤,注冊地人社等部門將符合就近辦理條件的申請單位名冊通過政務安全郵箱等方式通知生產地人社等部門,并向相關用人單位發放就近辦理告知書。
(二)申請受理
用人單位按照本通知規定向生產地人社等部門提出工傷認定鑒定申請的,應提供準確的郵寄送達地址。生產地人社等部門應在法定期限前5個工作日,將受理或收訖建議函(見附件4)的掃描影像,通過政務安全郵箱等方式通知注冊地人社等部門,避免兩地重復受理。
注冊地人社等部門在收到影像結果的2個工作日內,復核相關內容,出具受理環節文書,并通過郵寄方式送達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同時通過政務安全郵箱等方式反饋生產地人社等部門。
(三)結論反饋
生產地人社等部門應按本通知規定開展工傷認定鑒定工作,并在受理決定后的40日內(適用簡易程序的在10日內),將工傷認定鑒定結論建議函(見附件5)及相關卷宗資料的掃描影像,通過政務安全郵箱等方式傳遞給注冊地人社等部門。
注冊地人社等部門在收到影像結果后應及時復核相關內容,意見一致的,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工傷認定鑒定結論文書,并通過郵寄方式送達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同時通過政務安全郵箱等方式反饋生產地人社等部門。
(四)卷宗移交
工傷認定鑒定卷宗及花名冊由生產地人社等部門暫時保管,次年1月份上交至省級人社廳(局),次年2月底前兩省廳(市局)完成上年度卷宗的移交工作。
三、其他相關問題
(一)本通知中的注冊地人社等部門和生產地人社等部門,均為縣級以上人社等部門。
(二)兩地各層級人社等部門在決定(結論)復核時意見不一致的,以注冊地人社等部門意見為準。
(三)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對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申請再次鑒定的,由注冊地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
(四)兩地人社廳(局)應強化工傷保險政策對接、業務交流和信息共享等多方面協作,充分借助“互聯網+”信息化建設,加快推進津冀兩地工傷認定鑒定一體化工作。兩地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專題對接會議,開展政策解讀、案例研討、系統對接、優化流程等工作,規范操作,提高效率。
附件:
2.津冀工傷認定、工傷勞動能力鑒定就近辦理申請名冊
天津市人社局 河北省人社廳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