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條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三) (征求意見稿)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布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和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以來,解決了很多實務操作的問題。但在工傷認定方面,仍在一些面存在著難點和疑點。為更好地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條例》,妥善解決工作中 的重點難點問題,依法保障職工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減少工傷保險工作中的分歧和爭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傷保險司草擬了“人力資 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三)(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共計11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三) (征求意見稿)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為更好地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條例》,妥善解決工作中的實際問題,依法保障職工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三工”問題】
《條例》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規定的“工 作時間”,是指法律規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包括:1)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2)用人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3)完成用人單位臨時指派或特定工作任務的時間,4)法律規定的工作時間。
《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工作場所",是指與職工工作 職責相關的區域以及因履行工作職責所需的合理區域。包括:1)用人單位能夠對從事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管理的區域,2)職工為完成某項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單位以外的相關區域,3)職工因工作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
《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工作原因”,是指職工受傷與其 所從事的工作存在因果關系。包括:1)勞動合同約定或單位 規定的本職工作,2)用人單位臨時指派的工作,3)維護用人單位合法利益的工作,4)工作期間在合理場所解決必需的基本生理需求。
二、【超齡人員申請工傷認定是否受理問題】
用人單位職工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后,未及時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以及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上述兩類超過退休年齡人員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應以超過退休年齡的人員與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不予受理。
三、【非法轉包及個人掛靠其他單位經營,其聘用人員工傷認定是否受理問題】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聘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上述兩類人員申請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 不應以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不予受理。
四、【交警部門沒有做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如何進行工傷認定】
職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公安交管等相關部門出具了交通事故證明等法律文書但沒有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結論,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現有證據無法確定職工承擔主要責任的,在排除非工傷的情形下,應認定為工傷。但屬于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除外。
五、【突發疾病認定視同工傷問題】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嚴格按照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然發病、直接就醫四要件并重。
“48小時”的起算時間,能夠確定發病時間的,從確切的發病時間起算;突發疾病時間無法確定的,以醫療機構記載的初次接診時間起算。死亡時間以醫療衛生機構、公安部門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中記載的死亡時間為依據。
六、【見義勇為視同工傷問題】
職工因見義勇為受到傷害,屬于《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情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認定為視同工傷。
七、【關于《社會保險法》與《工傷保險條例》排除工傷規定的銜接問題】
職工在工作中傷亡,按照《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應當認定(視同)為工傷,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 “自殘或者自殺” 為由不認定(視同)工傷的,傷亡應由上述行為導致。
八、【工傷認定管轄權問題】
用人單位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工傷認定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共同的上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九、【雙賠問題】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依法予以支付,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工傷醫療費用除外。
十、【先行支付的適用時間問題】
社會保險法關于工傷保 險基金先行支付的規定,適用于社會保險法實施后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職工。
十一、【用人單位未及時為職工申請工傷的費用負擔問題】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在《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為本單位已參保職工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前發生的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但期間職工因工傷死亡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相關工亡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