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匯總(工傷案例)!
作者: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時間:2019-12-3人氣:4966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40號:孫立興訴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勞動人事局工傷認定案
【裁判要點】
1.《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因工作原因”,是指職工受傷與其從事本職工作之間存在關聯關系。
2.《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工作場所”,是指與職工工作職責相關的場所,有多個工作場所的,還包括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于多個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
3.職工在從事本職工作中存在過失,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情形,不影響工傷的認定。
裁判要點: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程序性行政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對其權利義務產生明顯的實際影響,且無法通過提起針對相關的實體性行政行為的訴訟獲得救濟,而對該程序性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能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時,該行為將導致王明德的合法權益長期,乃至永久得不到依法救濟,直接影響了王明德的合法權益,對其權利義務產生實質影響,并且王明德也無法通過對相關實體性行政行為提起訴訟以獲得救濟。因此,樂山市人社局作出《中止通知》,屬于可訴行政行為,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94號:重慶市涪陵志大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訴重慶市涪陵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確認案
裁判要點
職工見義勇為,為制止違法犯罪行為而受到傷害的,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為維護公共利益受到傷害的情形,應當視同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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