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天津市工傷認定和工傷勞動能力鑒定文書送達地址有關(guān)事項告知書
附件2
送達地址有關(guān)事項告知書
:
本機關(guān)(委員會)因以下第()種情況,
1.工傷認定申請 2.工傷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依據(jù)相關(guān)規(guī)定現(xiàn)將有關(guān)事項告知如下:
一、當事人應向本機關(guān)(委員會)提供或確認自己準確的送達地址,并如實填寫在申請表中,送達地址的內(nèi)容應當包括送達地址的郵政編碼、詳細地址及受送達人的聯(lián)系電話或指定代收人及其聯(lián)系電話。變更送達地址、聯(lián)系電話及指定代收人的,應及時書面告知本機關(guān)(委員會)。
二、當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自然人以其戶籍登記中的住所地為送達地址,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其工商登記的住所地為送達地址。
三、當事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簽收為受送達人本人的簽收。
四、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辦公室、收發(fā)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員簽收的,或者受送達人的委托代理人、指定代收人簽收的,即為送達。
五、因當事人自己提供或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本機關(guān)(委員會)、受送達人本人或指定代收人、委托代理人拒絕簽收,導致工傷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簽收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特此告知。
申請人確認簽字(章):
單位名稱(公章)
年 月 日
本告知書一式兩份,申請人一份,工傷保險行政部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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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社局關(guān)于進一步規(guī)范工傷認定和工傷勞動能力鑒定文書送達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辦發(fā)〔2019〕14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