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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車人“醉酒”發生交通事故死亡,能否認定為工傷?
乘車人“醉酒”發生交通事故死亡,能否認定為工傷?
——方書興與邢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糾紛案
裁判要旨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但醉酒與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的,應依法被認定為工傷。
案 號
原認定:《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冀傷險認定決定[2017]05820101號)
判決:河北省邢臺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2017)冀0591行初106號行政判決書
重新認定:《認定工傷決定書》(冀傷險認決字[2017]05820425號)
案情簡介
方書興之子方文科系沙河市匯邦物流有限公司司機,駕駛冀EH1713解放牌半掛車,負責車輛營運、維修、處理交通事故違章等工作。
2016年10月31日,方文科到安鑫掛車制造廠維修冀EH1713解放牌半掛車。為配合維修,自12月7日,方文科每晚把車開到停車場,第二天再把車開回維修廠,以便在路上進行維修測試。12月9日上午,方文科給李國強打電話,讓李國強去安鑫掛車制造廠幫忙。因車輛擾流板需要更換,李國強便開車帶方文科出去購買。12時左右返回掛車廠后,李國強開車載方文科處理了冀EH1713解放牌半掛車違章。
當日,為商量修車費用,17時許,方文科約朋友楊連彬等四人到西毛村一飯店吃飯,期間飲酒。飯后,李國強載方文科等送楊連彬回綦村,之后去安鑫掛車制造廠的路上,約20時行至邢峰線與沙河市緯三路交叉路口時發生交通事故,致方文科當場死亡。沙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方文科在此次事故中無事故責任。
2017年3月13日,方書興向邢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4月13日,邢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邢臺正和司法醫學鑒定中心血液酒精濃度檢驗報告書(邢司醫鑒[2016]酒檢測字第2884號)鑒定方文科靜脈血中酒精含量214.18mg/ml為由,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第(二)項的規定,作出冀傷險認定決定[2017]05820101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對方文科的死亡不予認定為工傷。
方書興不服,遂向邢臺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邢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做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責令其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裁判結果
河北省邢臺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撤銷邢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的冀傷險認定決定[2017]05820101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責令邢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判決生效后60日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律師評析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該條款適用的前提條件是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殘或自殺與死亡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經公安部門認定方文科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足以說明其醉酒與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經河北省邢臺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決后,邢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法重新作出了冀傷險認決字[2017]05820425號《認定工傷決定書》,對方文科的死亡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