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
廣東省:關于調整2019年度我省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發放標準的通知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關于調整2019年度我省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發放標準的通知
粵人社規〔2019〕50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社保基金管理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實施方案的通知》(粵人社規〔2019〕2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將調整2019年度我省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發放標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津貼調整
(一)調整范圍和調整時間。
2018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享受傷殘津貼且2019年1月1日后仍符合繼續享受傷殘津貼條件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從2019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調整其傷殘津貼。
(二)調整辦法。
按照定額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原則進行調整,具體辦法如下:
1.定額調整。符合一級至四級傷殘津貼調整條件的人員,四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加發324元,三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加發346元,二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加發368元,一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加發390元。
2.傾斜調整。根據以上定額調整后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如其傷殘津貼仍低于3369元/月的,按照3369元/月的標準予以發放。2019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19年12月31日(含本日)內首次享受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如其核定的傷殘津貼仍低于3369元/月的,從首次享受之月起調整按照3369元/月的標準予以發放。
二、生活護理費調整
(一)調整范圍和調整時間。
2018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享受生活護理費且在2019年1月1日后仍符合繼續享受生活護理費的人員,從2019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調整其生活護理費。
(二)調整辦法。
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等有關規定,生活護理費調整具體辦法如下:
1.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調整辦法。各市(含省本級)符合生活護理費調整條件的人員以及2019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19年6月30日(含本日)首次享受生活護理費的人員,一級、二級、三級、四級生活自理障礙等級分別按照本市2018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省本級按照廣州市相關參數計算)的60%、50%、40%、30%的標準調整發放。其中,符合生活護理費調整條件的人員,從2019年1月1日起調整。
2.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調整辦法。符合第1項辦法調整的人員以及2019年7月1日(含本日)至2019年12月31日(含本日)首次享受生活護理費的人員,廣州、深圳市及省本級繼續按照本市(省本級)的標準調整發放;其他市的一級、二級、三級、四級生活自理障礙等級人員分別按照2018年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50%、40%、30%調整發放,即分別按照4491.60元/月、3743元/月、2994.40元/月、2245.80元/月的標準發放。其中,符合第1項辦法調整的人員,從2019年7月1日起調整。
3.特定人員的調整辦法。根據以上第1、2項辦法調整的生活護理費發放標準比其調整前享受標準降低的人員,暫不按上述第1、2項辦法進行調整,改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生活自理障礙等級人員在原享受標準的基礎上分別加發130元/月、120元/月、110元/月、100元/月,從2019年1月1日起調整加發。今后待當年度按全省統一辦法調整后的發放標準高于本項相關人員所享受的生活護理費標準時,本項相關人員再納入當年度調整范圍予以統一調整。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
(一)調整范圍和調整時間。
2018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且在2019年1月1日后仍符合繼續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從2019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調整其供養親屬撫恤金。
(二)調整辦法。
按照定額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原則進行調整,具體辦法如下:
1.定額調整。符合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條件的人員,每人每月加發132元。
2.傾斜調整。符合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條件的人員,按照以上定額調整之后其發放標準仍低于2019年所在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所在市有多個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就高原則確定)的,從2019年1月起調整至所在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額發放。2019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19年12月31日(含本日)首次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核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應發放標準低于所在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從首次享受之月起調整至所在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額發放。
四、其他相關事項
(一)2018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按規定享受傷殘津貼的五級至六級工傷傷殘人員,其享受的傷殘津貼從2019年1月1日起可參照本通知相關辦法,由用人單位調整發放。
(二)本次調整加發的工傷保險長期待遇,所需資金按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予以支付。
(三)調整提高工傷保險長期待遇水平,是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和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改革的具體要求,關系到廣大工傷人員的切身利益。各地區要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嚴格按照本通知規定的調整標準和要求執行,不得自行另設項目和標準發放。請各市在2019年12月底調整發放到位,并于2020年1月15日前將《2019年工傷保險長期待遇調整情況表》(見附件)報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工傷保險處。
附件:2019年工傷保險長期待遇調整情況表(略)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 東 省 財 政 廳
2019年12月25日